长三角律师网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是什么意思

首页>>法律知识

    在西方国家,虽然允许公民私自持有枪支,但有一点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私自持有枪支会给社会带来许多安全方面的隐患。因此在我国从来就是禁止普通公民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的,如果说经我国公安部门查处我国公民私自储存枪支的话,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是什么意思?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针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法则,私自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这是属于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触犯本罪的量刑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有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本罪可以被判处死刑。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近年来,盗窃案件层出不穷,这是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应该得到及时制止,否则会造成很多坏的影响和言论,所以,国家和政府一直也在不断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量做到没有任何法律漏洞,今天,我们就为您解析一下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最新量刑标准。一、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最新量刑标准1、3年以下有......


·网络诈骗30万判刑几年?
      网络诈骗30万判刑几年?网络诈骗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中奖陷阱、购物陷阱、假冒网站、骗取验证码和密码、假冒他人等,切莫轻易相信或贪小便宜。虽然形式多,但网络诈骗只是诈骗的手段之一,所以会按刑法中的诈骗罪处理。网络诈骗30万判刑几年?诈骗罪根据数额分为较大和巨大不同标准,三十万属于数额......


·最新刑诉法刑拘法条有什么内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行为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防止了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目前,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拘法条已出。那么,最新刑诉法刑拘法条有什么内容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拘法条的最新内容如下......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酌定量刑与法定量刑一样,这都是法官在判刑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的,不然就有可能导致最终作出的处罚不公平。很显然酌定量刑的情节与法定量刑的情节是不一样的。那到底比较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


·取保候审满一年国家赔偿如何申请?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对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权利造成伤害,这时受害人就可以申请进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很多种,其中对于取保候审,如果被定罪,或者满足条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根据法律的有关规......


·医疗保险与病假工资
       刘某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刘某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刘某某的工资,要求刘某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刘某某经济补偿金并与刘某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补......


·民事合同生效要件
      民事合同生效要件民事合同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


·交通事故总会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有损失就需要进行赔偿。如
      交通事故总会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有损失就需要进行赔偿。如今,您都购买了保险,机动车还存在交强险这样的强制险,一般理赔都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那么交通事故该怎样进行理赔呢?对此,我们收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该怎样进行理赔1、首先......


·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
      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我国的刑事案件可以具体区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其中属于自诉案件的原则上是需要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而不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那对于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职务侵占案......


·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 追债的方式有哪些
      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追债的方式有哪些在欠款发生后,如果欠款人不主动还款,甚至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日期,或者是直接拒绝还钱,那么债权人就要想办法追讨欠款了。对于债权人来说,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解决欠款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


·离婚房产评估对方不配合该怎么办?
      在结婚后,若由于某些缘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但此时双方一般会就房产等共同财产的分配产生分歧,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若离婚房产评估对方不配合怎么办?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房产评估需要遵照怎样的流程?一、离婚房产评估对方不配合怎么办?一......


·孕妇可以起诉离婚吗,孕妇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一般女性在怀孕期间的称之为孕妇,此时除了会在工作上受到保护外,在婚姻家庭中也是享有一定待遇的。而这种情况下的孕妇往往都是比较脆弱的,在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不允许的,那此时孕妇可以起诉离婚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孕妇可以起诉离婚吗我国实行婚姻......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相关内容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详细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七里村,是南京......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8-2号位置导航......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


·土方工程不需要保证金吗
      土方工程不需要保证金吗?现在许多工程的施工方遇到在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工程的发包方要求缴纳保证金,但是在缴纳保证金后却遇到对方消失或者拒绝退还保证金的欺诈,那么土方工程不需要保证金吗?今天咱们的我们今天就和您一起了解关于土方工程和保证金的相关信息......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债权和债务,就是收钱的和欠钱的关系,一个是债主,一个是欠钱的人,但是要系统的说他们的关系和特点,相信许多人是并不清楚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说一说这个问题。一、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喝酒都喝多了,不小心把人家误伤了
·我的小型汽车号牌有两个角受损了需要更换吗
·肚子起了明泡,还让我办了2490的卡,我感觉这也太糟心了,这种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您好,我是山东滨州的一名律师,我想会见在常熟市看守所在押的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42万元,开票方已交税款,受票方已做抵
·因银行不给放款,房产公司有权收回房子吗?
·有个朋友拿了我一张油卡一年多了现在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有什么办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