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首页
>>
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合同的订立使得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就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但是违约赔偿并不能随意要求数额,这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合同赔偿的标准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一一介绍。
一、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
1、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3、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4、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在签定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而且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违约赔偿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合同依法成立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
·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一、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最长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
·
仪器购销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仪器购销合同模板是怎样的仪器购销合同模板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处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购买美容设备以及售后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列下表:(单位:人民币)2、型号规格:3、数量:4、单价:5、合计金额:¥(大写:)详细规格及技术配......
·
赠与合同的撤销的介绍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赠与合同的撤销的介绍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
·
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吗
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吗?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一、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发生再保险分......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间是多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间是多久?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出?新《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理论上......
·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较多争议的问题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
·
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是多长
刑事犯罪一般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不能再追究法律责任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的犯罪,其追诉时效是不太一样的。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有多长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为......
·
破产清算债权确认
破产清算债权确认一.破产债权申请的材料:1、提供最新通过审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备人民法院核实该企业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检查证实其代理权限(公民个人应出具其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2、提供债权人详细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3、债权申请权......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
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看守所是江苏省公安厅直属行政机构,地址设在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详细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河路9号(绿园宾馆后面),邮政编码210019,绿园宾馆是江苏省..办案专点,宾馆的后院,就是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靠近江东门、汉中门大街,......
·
南京交通事故理赔
南京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提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索赔、交通案件诉讼代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理赔标准、交通事故理赔流程等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南京交通事故理赔律师为伤者提供......
·
扬州债务合同律师_流程指导、风险代理回款付费
扬州债务合同律师办理:公司商事、建筑房产、担保借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重大、复杂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实务经验。扬州债务合同律师接受以下追......
·
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公交导航
名称: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运河路79号电话:85340036名称:镇江市仲裁委地址:正东路34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龙山路111名称: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塔山路6名称:镇江市劳动争......
·
轻伤司法鉴定费用是多少?
进行司法鉴定的,不管最后鉴定出来是轻伤还是重伤,此时的鉴定收费都是一样的。因此要是问到轻伤司法鉴定费用是多少,其实就是统一的收费标准。下面,我们就来为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问题。轻伤司法鉴定费用是多少?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一......
·
国外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国外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一、国外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处理1、及时掌握货款被逾期拖欠的准确信息。客户出现以下情况,表明货款很可能被逾期拖欠:(1)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以各种借口作为不能马上付款的理由,如标的物有瑕疵或缺陷、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货款......
·
贷款逾期是什么?
贷款逾期是什么意思,贷款逾期怎么办?一、贷款逾期是什么意思?贷款逾期通常是指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在未办理相关展期或转贷手续的前提下,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造成贷款形成超出约定期限的一种现象。二、......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交通案那个停运损失纠纷
·
乱收费,欺骗消费者
·
二房东出现问题,我让他退订金给我,他现在没有任何回复。
·
婚前房产,房产证上有妻子和她母亲名字,妻子病故,丈夫能继承么
·
18年末开始两人因情感问题分开,至今女方对孩子不闻不问,主动
·
我能加微信吗。有些事很难说清
·
我在中经堂买了几万元现金做理疗,现在我不想做了,这个钱可以退吗?
·
我在6月29日早上在工地干活把左手大拇指断了,然后不知道买的
·
子女副80岁老写30年前领取子女工资的虚构事件,否则不让老年
·
现在办收坚手续是不是就可以拘留了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