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是否合理

首页>>法律知识

    劳动关系当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薪资问题, 而且员工本人其实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来说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合同当中对于薪资的规定。问题是有些用人单位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却没有明确薪资的这一内容。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是否合理?
  
  一、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是否合理?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包括岗位和职责,劳动报酬是基本薪资,如果不注明这些内容,该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二、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1、最低工资
  
  (1)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4)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7)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3、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1)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2)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很明显,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那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当中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当中必须要明确劳动报酬,所以员工本人在和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当中的条款,如果在合同当中没有明确工资报酬,可以要求公司必须将工资报酬明确的在合同条款当中约定清楚,否则该合同根本就不合法。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随着各地工程建设的开展,实践中围绕工程欠款而产生的问题也不少。们在追讨工程欠款时要注意不要错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而债权人又该如何追讨工程欠款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一、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


·工伤认定下来了后怎么办?
      在一些建筑工地,施工方管理不善的话,容易导致工人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通常来说,这种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范畴,为了明确工伤等级,工人应该督促施工方尽快的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顺利的话,一个月后就可以拿到结果。那么,工伤认定下来了后怎么办?下面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工伤认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现时代有许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导致许多质量不好的工程,而这种工程往往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更加严格,同时,我们为您讲解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标准的问题。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1、按......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关系始终时劳动者最为关心的一项合同,因为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之后,就能保障自己的薪酬以及福利享受。更多时候我们在解决纠纷时候就需要劳动关系来证明,因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企业与员......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有哪些一、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有哪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国家土地使用权被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土地使用权被注销的情形有哪些?一般来说,企业都是以转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的,之后企业要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在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注销,也就是说企业无法继续使用土地。尽管这样的事情不多,但是还是存在的。那么国家土地使用权被注销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


·起诉离婚要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达到了分居离婚条件的话,则法官在调解无效的时候往往就会判决夫妻离婚。但我国就分居离婚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就要求夫妻双方必须要分居达到了一定时间才行,那么到底起诉离婚要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分居离......


·夫妻有什么理由可以起诉离婚
      若夫妻一方要想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话,则此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自己的情况是否满足法律中规定的起诉离婚的理由,要是不满足的话自然也就不能诉讼离婚了。那具体而言,夫妻有什么理由可以起诉离婚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夫妻有什么理由可以起诉离婚凡不能就......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有多长在生活中,如果我们没有法定或是约定的义务而获得了利益并使他人的利益受损,那这就不单单是道德的问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对方诉讼追讨利益。那么,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以下是具体介绍。《民法通则》......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一、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


·KTV禁止自带酒水是否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


·非法集资结果判刑是怎样的
      当非法集资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时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国家对于集资诈骗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所以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形法院合理的作出判决结果,那么非法集资结果判刑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非法集资结果判刑是怎样的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相关内容
·安吉县看守所
    浙江省安吉县看守所位于湖州市安吉县长思岭,距离县城大约5公里,......


·吉林省各市区县看守所的地址、电话、位置导航汇总
      长春市☎长春市..看守所0431-84582110▼二道区长......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是一种权利,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债权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债权的时候应该做些什么,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下文做了整理,供您阅读。一、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公安侦查阶段若干法定期限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7日以内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7日以内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10日以内传唤、拘传期限12小时以内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批准)自公安机关依溘进行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安......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加工合同违约逾期交货导致我方供货延期造成损失
·吸x有案底的可以保释吗?
·拖欠工资去法院需要什么,老板是献县的
·被车撞了一下,对方全责,伤的不严重、休息了四天医院的费用是
·想要咨询一下,借钱的人不还钱,怎么办
·贷款六万买车,分三还,利息007。说好的利息加起来一万多,还给了两千手续费,这钱没有给单据。后
·我的户口是外地,老公户口是北京,有一个男孩,不到一岁,如果离婚孩子判给谁?
·火灾属于哪一类法律呀,看是什么类型的火灾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