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三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这一次的主要内容是与
合同法有关的,
合同法的官方解释即为司法解释,包括司法解释一、二、三、四,这些解释对于
合同法的理解是有很大帮助的。它们从不同方面对
合同法进行解释,比如诉讼时效等。接下来,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为正确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
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
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
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
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
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
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
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
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
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
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
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
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
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
合同,在买卖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
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
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
合同,在买卖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
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
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
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
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
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
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
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约定,但该
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
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
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
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
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
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
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
违约金或者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
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
合同因
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
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
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
违约为由主张支付
违约金,对方以
合同不成立、
合同未生效、
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
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
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
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
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
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
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
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
合同当事人一方
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
合同当事人一方
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
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违约而获有利益,
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买卖
合同当事人主张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的约定违反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
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
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
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
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
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
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
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
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
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
合同参照适用买卖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
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
合同、销售
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
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
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
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有关于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的内容,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
合同法,当遇到需要签
合同的情况时,事先了解可以帮助我们看出
合同中的陷阱与错误,保护好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观看以下扩展部分。
⊙相关内容
·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是什么?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是什么?在当今社会中,员工与企业一般签署的都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您对固定期限合同也比较熟悉。相对于固定期限合同还有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
签了合同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如果觉得自己不能胜任该工作,是可以辞职的,只是为了避免劳动者突然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便,因此要求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试用期辞职提前几天通知了,我们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一、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依法行驶?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依法行驶?1、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积或全部毁损,比如因雷击而发生大火,烧毁房屋,在这一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2、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
压缩天然气购销合同是怎样的
压缩天然气购销合同是怎样的压缩天然气购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部门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关于天然气的购销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标的物本协议书约定的买卖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英文简称CNG。第二条特定条款1、甲方提供的压......·
甘肃省甘南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省甘南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在我国,如果政府要将老百姓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建设公益项目,应对被征收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被征收人员的利益。甘肃省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不少地方都在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而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要和您......·
儿童交通事故死之赔偿是怎样的?
儿童交通事故死之赔偿是怎样的?1、儿童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首先要看看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之后需要看看小孩的户籍,以及经常居住地。之后依据法律赔偿。依据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当事人都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但委托了律师,肯定就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那具体针对行政诉讼案件,您知道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律师服务收费一般在几百元至几......·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其他人的或者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恶劣的行为,应该及时的惩罚,防止犯过该罪的行为人还是继续犯同样的错误。那么关于行为人租车醉驾怎样取车?一、关于行为人租车醉驾怎样取车?要搞清楚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南昌抚养费多少年?
您都明白的事,抚养费是父母给予子女的一种费用,这种费用主要一般都是包括教育的费用以及生活的费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都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南昌抚养费多少年?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南昌抚养费多少年?......·
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
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借钱是很常见的现象,还钱直接由借钱人还就可以了。但是夫妻借款就有些区别了,如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这个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还钱方式。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自动离婚
有的夫妻在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多半最后都是走上了离婚的道路。但由于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因此也就不知道究竟夫妻分居多长时间的才可以自动离婚。为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自动离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
一、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范本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金项目以及金额;赔偿金支付的约定时间;离职手续以及社保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对于违约情况的说明;对于法律纠纷进行说明;落款等内......
·
南京市最新看守所、监狱电话地址一览表
南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地址:南京市看守所 025-84426995 建......

·
合同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合同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是有条件的,虽然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资方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针对违反公司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给予补偿的。劳动合......·
商标侵权商品的扣押期限是多久
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涉嫌商标侵权,工商部门就有权扣押物品,但物品扣押期限只有1个月,最多可延长1个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工伤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每个劳动者都不想遭受工伤,但有时候可能因为不小心而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工伤职工做出相应的补偿,支付一定数额的工伤补偿金。那么这个工伤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工伤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