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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合同纠纷、劳动仲裁、企业债权债务、公司管理经营模式设计、风险防控及投资并购、融资信托、公司企业诉讼纠纷、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婚姻继承、公司法、网络法、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刑事辩护等诉讼或非诉讼等法律服务。

江宁法律顾问,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江宁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内容:
  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衙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3、审核公司各种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协助财务部门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4、参与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主持或协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创造、技术贸易等有关法律事务,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6、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等。

★江宁区开展普遍法律顾问制度备案工作
为全面落实普遍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江宁区在成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后,积极推进江宁法律顾问备案制度,真正将普遍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指导、监督到位。
一是明职责。江宁区政府法律顾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开展全区范围内江宁法律顾问备案工作,对江宁法律顾问备案单位、备案时间、备案内容等做具体规定,切实各部门明确职责,为开展备案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长三角律师网
二是强指导。该区下发《江宁区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要求各法律顾问委托单位认真填报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合同内容等相关信息,初步建立全区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提高对全区各单位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监督的针对性.csj64.com
三是整资源.长三角律师网。该区将法治政府推进工作与律所品牌建设相结合,根据江宁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统筹全区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和.享,实现队伍资源整合、服务措施及渠道优化功能,为深入推进普遍法律顾问制度和全区公.法律全覆盖工作奠定基础.长三角律师网

★公司需要江宁法律顾问的原因
  除了讨债和打官司以外,一名 的律师成为你的法律顾问后,能够为个人和企业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而且其中大部分工作对一家企业的发展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假如你正在经营着一家企业,不妨考虑一下,以下很多方面的工作,都是可以让你的江宁法律顾问来做的,或者至少应该让他参与进来。比如说:企业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等工商登记手续;专利、贷款、税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手续;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转移保险代理权、请求保险赔偿金;财产租赁、抵押、赠与、信托、寄售;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股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及大型资产的拍卖和商品代购;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企业的破产清算、兼并、收购、出售和企业资产重组;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合同和章程的审查;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起草、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参加经济协作、经济合同、联营谈判、签约等活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等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

★江宁法律顾问公司设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长三角律师网。也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经济往来和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打击不法侵害.长三角律师网。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江宁法律顾问,没有健全的法制也就没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场经济.csj64.com。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凭借的即是由法律调整的经济手段,而法律手段必然会使通过法律调整的经济..和社会..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就为法律手段介入企业经营提供和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天地。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救济是最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问题,或与其他企业发生了纠纷,最终的、最有效的途径也是通过司法的法律上的诉讼来解决,这就要求企业至少要在法律上取胜于对方,否则,企业就会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

★江宁法律顾问江宁法律顾问具备的合同管理技能
  江宁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领域包括谈判、审核材料和行政问责.长三角律师网
  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功能是交流.csj64.com。 成功的候选人必须擅长这一领域。江宁法律顾问负责起草文件,准备方案和协调与各方参与合同的协议.csj64.com。 通常这些专业人士也呼吁政策沟通.长三角律师网。 合同的专业人士有一个大范围的个人与在常规的基础上交流.csj64.com。 客户、跨职能的团队和供应商接口和这些专业人士。
  有经验的江宁法律顾问协商责任需要精明的策略。 合同可能非常复杂。 来与协议涉及的技能。 居住在合同谈判之前,管理员花时间分析的要求.长三角律师网。 在否定会议期间,这些专业人士必须要求所需要的,为什么它应该给。 这需要直接沟通和公平感和被。
  跟上新规定影响合同的功能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江宁法律顾问必须分析企业属于特定的政策和法律合同。 审查合同意味着花时间理解特别规定、要求和条件,以确保他们遵守立法和遵循适当的程序.csj64.com。 江宁法律顾问必须精明的业务实践,掌握金融问题和实践良好的判断。 解决问题是很重要的。 个人与精细的分析技巧很快想出解决方案和建议.长三角律师网
  处理复杂的文档在一个快节奏的环境需要组织能力。 跟踪变化和监测合同在不同阶段的核心职责之一是由江宁法律顾问保持组织和控制的许多细节需要关注。
  与跨职能团队工作需要领导能力。 合同过程包括个人有不同的风格和个性.csj64.com。 江宁法律顾问必须有很强的团队建设能力。 知道如何解决问题的团队成员之间和其他关键人员的一部分是一个受人尊敬的领袖。 影响的力量发挥作用在处理同事和高层管理.长三角律师网。 管理变更也很高的工作职责。 江宁法律顾问花时间指导和培训下属,他们还必须运用良好的判断力选择新的团队成员.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法律顾问律师进行企业风险法律评估
  律师通常被称为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建议。这一术语也用来描述作为一个组织内部的企业风险法律评估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作职责是相似的.csj64.com。像所有的律师,法律顾问需要特定的技能和个人特征才能成功。律师必须能够研究和分析大量的信息,确定实际上是相关的情况和现在的她客户,甚至法官和陪审团。她的重点是解决问题,所以她必须能够客观地看待一切事情,不让她的情绪影响的分析。她需要 的沟通技巧,口头和书面提出证据并写法律文书,,还必须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与客户建立信任..。
  虽然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会有所不同,从一个组织到另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她的主要工作是她的客户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减少或减轻这些风险提出建议.csj64.com。是有效的在这工作,她必须彻底了解她代表业务的性质.长三角律师网。她可能需要建议不要采取可能有利可图的但不道德或非法的商业机会,并必须能够证明她的职位,业务经理会明白的。
  江宁法律顾问的其他职责围绕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csj64.com。她可能会起草商业合同或定期审查现有的合同.csj64.com。律师不一定是一个伦理学家,但许多法律问题伦理或道德意义和法律顾问必须准备讲的商业建议给客户.csj64.com。她可能代表组织在一个商务会议或.调解纠纷或起草相关政策法律事务。

★江宁法律顾问诉讼律师在进行法律方案设计
  是否代表一个刑事、民事或.上诉观点,是诉讼律师的责任,评估合法要求的强度,并确定获胜的可能性。
  诉讼律师决定把问题交给.之前,要求先进行调查。 这是为了确保一个小事不必带到法庭.csj64.com。 最初,诉讼律师将会见客户,会见目击者和调查事实.csj64.com。 这样做都是为了确保充足的理由,并且实际上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
  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条款,和国家议事规则起草发索赔条例。 诉讼律师的责任是花大量的时间与客户收集信息,可以提供最强的证据给..csj64.com
  诉讼律师的义务是接收和发送书面质询,口供,请求证据支持反对律师的回应.长三角律师网。 这是诉讼的关键阶段,一个草率的律师可能导致索赔,缺乏证据被.驳回。
  大多数人都熟悉的审判.csj64.com。 诉讼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所有的信息和 的法律论据给主审法官。 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律师必须证明证据的优势之外,更有可能的是,她的客户端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合法要求.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法律顾问谈目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公司清算制度已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公司歇业后或终止后不依法清算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代表性。有相当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不善或经营期满后,便不再进行年检,任其自生自灭,工商部门也仅仅是在公司两年不进行年检的情况下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而了事,对于其他问题也不予过问。
  那么,我国公司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清算制度为什么会形同虚设呢?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立法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立法上对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不明确,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已经成为逃避债务和风险的“合法”途径。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及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出现,应当由股东成立产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csj64.com。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是公司法以及工商部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是仅仅规定了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这种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江宁法律顾问认为,显然,这种处罚,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惩罚作用。这种仅有假定没有制裁的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可想而知。正是因为立法的不完善,从而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不对公司进行清算、任其自生自灭的现象较为普遍.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法律顾问谈有限公司解散的六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解散无须股东会再另行作出决议,但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csj64.com。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这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长三角律师网。   
四、受行政处罚解散   
  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csj64.com。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解散公司.csj64.com。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自行停业,实际处于解散状态,但公司股东不按规定进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csj64.com。最终,公司因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被.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而解散.csj64.com。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csj64.com。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csj64.com
  对股东会关于合并或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法律顾问谈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由此可知公司的清算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发生的.csj64.com。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长三角律师网。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情形。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长三角律师网。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csj64.com
  其次,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相当滞后.长三角律师网。我国公司法只有关于清算组的概念,但是没有明确的清算主体的概念。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 它不同于清算组,清算组应为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江宁法律顾问认为,公司的清算必须是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的行为.csj64.com
  再次,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股东权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资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的出资。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csj64.com
  最后,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终止,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长三角律师网。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自然为必要程序.csj64.com。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江宁法律顾问谈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特定的持票人如果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或者被宣告破产,则该持票人实际上就丧失了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如果其向票据上的任何债务人主张权利,后者可基于上述理由行使抗辩权.csj64.com
  2、 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至条12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主观必须具有善意。如果欠缺这些条件,任何票据债务对持票人具有抗辩权。
  3、 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不具备实质的受領资格
  持票人虽可在形式上证明自己有受领资格,但实质上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为欠缺实质受领资格。对徒有形式上受领资格的持票人,任何被请求的票据债务人均可抗辩.csj64.com

★江宁法律顾问谈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因其原因或条件不同可分为两种,即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csj64.com。任意解散是由发起人或股东约定或决议公司解散,与他人意志无关。按我国现行公司法及有关的规定来看,任意解散的原因主要有公司的营业期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等。强制解散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判决而导致公司解散,不取决于公司及股东的意志。江宁法律顾问指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解散原因主要有命令解散、判决解散、宣告破产等。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后,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监事会依然存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长三角律师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csj64.com。自此,即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为清算中公司.长三角律师网。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长三角律师网。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江宁法律顾问谈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经利害..人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产生破产担忧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重整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并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长三角律师网。由于其克服了破产与和解制度的不足,很快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长三角律师网。江宁法律顾问认为,充分利用重整制度来挽救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csj64.com
  首先,如上所述,上市公司是现代社会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员工多、股东遍布 各地、债务..复杂,对于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如果不设法予以挽救,而是听任其破产解散,必然造成员工流离失所、社会问题丛生,而且使股东和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由于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如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吸收股东参加重整程序等,能从客观上帮助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走出困境,具有比和解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和一般的行政手段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对于这些公司能够有机会重新获得新生,避免由于其退市或破产可能造成的冲击,维护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无疑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作用.长三角律师网
  其次,扩大对破产事件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以适应现代公平价值的要求,也是当前破产法改革运动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更新,把对公司职工、股东、关联公司、公司所在的社区、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外围受影响者的社会关怀,融合到破产程序和规则的调整中,使法律制度能够反映或顾及其利益诉求,体现了重整制度对社会公平需求的满足、对多数人利益的人文关怀.csj64.com
  最后,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表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以致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时有发生。在破产程序不确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进行重整是值得提倡的路径选择.csj64.com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重整制度,使上市公司的重整无法可依.长三角律师网。可喜的是,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设专章对公司重整做了规范.csj64.com。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做了规定。
 
★江宁法律顾问谈代位执行程序
  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长三角律师网。   
  (二)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而被牵连进来的.csj64.com。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第二,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长三角律师网。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第三,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csj64.com。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   
  (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长三角律师网。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长三角律师网。    
  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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