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离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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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提供婚姻法规、婚姻知识、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监护权等法律服务。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积累了丰富的离婚司法经验,起草离婚协议等法律文书,常年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
★江宁离婚律师谈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利益 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进行了备案。 ★江宁离婚律师谈重婚与非法同居有什么不同 首先要声明的是非法同居并不是法律术语。因为我们平时生活中经常使用这个词语,所以怎么定义这个词语的情况都有。而根据相关法律,我对非法同居更倾向于这样定义: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的异性.同生活居住.长三角律师网。 a、主体必须是异性,无论成年与否(呵呵,有合法..的除外)。 b、没有合法婚姻..; c、必须是为.同生活之目的; d、必须是居住一起。 从这一概念论,开房(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义不明确,不讨论)是否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个别学者还定义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同居行为。 江宁离婚律师的观点: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群众是否“也认为”是夫妻,我认为不影响对非法同居概念的定义.长三角律师网。本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这种同居的处罚措施.长三角律师网。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处理呢?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sj64.com。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长三角律师网。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江宁离婚律师谈婚外情证据在离婚诉讼作用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长三角律师网。 婚外情是婚姻的..大杀手,实践中很普遍的现象是夫妻一方有了婚外情,那么另一方掌握了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作用到底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通奸或婚外性行为,不能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能和重婚划等号,这种情况下是得不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的。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的婚外情被.认定,对案件会有哪些影响? 1、婚外情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长三角律师网。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长三角律师网。 2、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 3、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长三角律师网。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种;但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酌情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长期的婚外性行为,总会留下如情书、字条、照片、悔过书等蛛丝马迹。书证、物证、加害者的承认、知情人的证言,都是受害者可以用来举证的手段.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离婚律师谈虚拟财产--夫妻一方实名注册的网店属于夫妻.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 江宁离婚律师律师观点是:夫妻一方实名注册的网店是属于夫妻.同财产。离婚时仍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财产分配,无约定的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对此进行平均分配。 网店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进行实际购买,并且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全过程的...长三角律师网。..与实体店相比具有方便快捷、成本较低、诚信度要求更高、节省开实体店的空间要求等特点。为什么说网店也属于.同财产?开设经营网店虽然是对虚拟存在的经营,通过时间金钱的投入获取收入,是一种明显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这种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由此店产生的所有受益或者店本身的价值都属于夫妻.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网店和由经营网店所产生的实际收益都属于夫妻.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离婚律师谈离婚析产登记? 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离婚律师谈办理离婚析产登记需要什么必备资料? 1、离婚判决书(须中级以上人民.判决,如初级人民.判决须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有效,没有公证的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须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有证的,包括.有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长三角律师网。.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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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_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地址、电话、来访导航,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各区人民法院及下属法庭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成功经验 ·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高级律师 关于重婚案件可以和解吗?不能和解,重婚罪是公诉案件,本质上是国家行使公权力权利进行追诉,与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具有平等性,不可调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 辞退员工其实也就是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但也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能出现违法辞退的情况。与此同时,在辞退的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到底辞退员工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试用. 企业劳动合同一般几年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什么样的. 泸县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哪些?泸县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 有的人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就先购买一套房子,这样结婚的时候,还能有个新房。而就婚前购房这样的行为来看,其实在婚后很容易产生纠纷。于是有的人就会想要签订婚前购房协议书,对房子的归属作出约定。下面,我们带来婚前购房协议书范本一份,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陕西律师 ·南京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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