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应当同价,王林律师成功代理山西阳泉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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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    2012年02月06日,A驾驶冀XXXX解放牌半挂货车拉乘B沿307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XX出口处路段时,由于遇险操作不当,导致车厢侧翻与由东向西C驾驶的晋XX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相遇肇事,致A、B当场死亡,史根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死亡二人,伤一人的交通事故。经过山西省阳泉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队做出晋公交认字【2012】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当事人A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当事人C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长三角律师网]。丙方当事人B无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A为城镇户口。B为农村户口,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www.csj64.com

最终A和B以相同数额获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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