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代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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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一对一服务,南京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离婚方案,离婚财产分割,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 如果是离婚案件,律师费一般是按照标准来收取,如果在离婚时发生了纠纷大多也会选择进行起诉离婚的方式,那么离婚律师的费用不仅会按照案件类别,也可以按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律师费用.csj64.com。具体可以拨打南京离婚律师热线咨询.长三角律师网。 1、一般离婚案件基本标准: 2、不同案件不同标准: (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 (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csj64.com。 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 另行制定。 4.代理费除按不涉及财产..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 1万元—10万元(含)4% 10万元—50万元(含)3% 50万元—100万元(含)2.5% 100万元—500万元(含)2% 500万元—1000万元(含)1.5% 1000万元收费0.7% 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长三角律师网。 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当夫妻选择离婚后,就一定会涉及到对婚前财产和会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如果在这几个方面上发生了纠纷,还是建议大家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也可以在 程度上减轻对双方家庭的伤害,如果协商无法一致,那就可以通过委托南京离婚律师起诉离婚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离婚律师归纳的常见问题: 协议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不可不知的7个法律问题 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纠纷案例 南京离婚律师谈关于离婚的八个常见误区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抱养婴儿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 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 信用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南京离婚律师谈对方不肯离婚要怎么办?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要如何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嫁妆是女方的私人财产吗 婚内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想咨询一个问题。夫妻现已办理离婚手续,婚内房产一套约 你好,我想聘请律师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件,费用多少? 离婚咨询,四川宜宾江安月A先生经媒人介绍和一个女人结女人以前是做小姐婚前并不知晓 现在能离婚吗,我和我老婆结婚十来了 自动离婚,我弟弟和弟媳结婚十了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04年领证,05年由我父母出资首付 协议离婚还能起诉改变探视权吗谢谢帮忙解答 夫妻共同债权如何分配,我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我丈夫曾私下借给一个女 离婚此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伤害 有何良策,各位律师有这么一件事夫妻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因为感情不和我和老公准备离婚.长三角律师网。想朋友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大家可以登录..咨询中心,南京离婚律师有专栏解答。.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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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看守所正式上线运行“微支付”系统!家属送钱更方便! ·南京律师谈法院管辖 ·六合离婚财产分割 ·非法拘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扬州刑事律师 不服国家赔偿决定申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现在会经常存在对国家的赔偿不满的情况,如果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受侵犯者是可以进行申诉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申诉也有一定的期限。不服国家赔偿决定申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呢?我们应该在了解清楚期限之后,然后再进行合理的申诉。一、不服国家赔偿决定申诉的期限是. 分期付款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在于,购买比较昂贵的奢侈品或者购房时会发生分期付款的情况,属于一种财产性的分期付款合同,而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伤者或者死者需要进行赔偿,由此产生的赔偿金也是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理论上,交通事故赔偿金也是可以进行分. 残疾赔偿金时间起算点怎么确定1、计算期限一般20年“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 网上怎么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向工作鉴定部门提出申请、工作鉴定部门受理、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等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处理,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部门在六十日内(必要时会延. 员工午休猝死属于工伤吗? 员工午休猝死属于工伤吗?一、员工午休猝死属于工伤吗?在工地上,中午吃饭后的场地午休而死亡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1、工作中的中间就餐时间属于属于员工的合理生理需要,应当视为工作时间;2、在工地上属于工作地点;3、吃饭的短暂休息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浙江律师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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