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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名录 被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在开庭之前可能还一直坚持否认诉讼指控的犯罪行为,当律师开始准备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却又在审判的过程中承认了所有的行为,这时候律师就没有办法再和被告人进行沟通,那么,被告人认罪律师无罪辩护是否可以?一、被告人认罪律师无罪辩护是否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即使被告人当. 一、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的区别主要是承担的责任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范围。二、辩护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和作用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长三角律师网。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 一、批捕以后请律师做辩护人是否可以?批捕以后请律师做辩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csj64.com。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长三角律师网。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长三角律师网。人.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的总结有哪些赠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的总结有哪些一、在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一)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捎赠人为了公益事业,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合同产生的纠纷.长三角律师网。(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向自己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产生的纠纷二、法人能成为赠与合同订立的主体法人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其参与. 。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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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江宁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南京著作权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招聘 ·南京商品房律师 怎么确认合同解除行使期限?合同解除行使期限有法律规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规定:. 在职务犯罪当中,滥用职权罪可以说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犯罪,当然这还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但也是要先做出了认定之后,才能确定针对构成此罪。而我国也对此罪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有怎样的内容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1、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 一、无形资产公司法具体是指什么?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 离婚协议书债务分担的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债务分担的约定一般都是有效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江北新区律师 ·如皋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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