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为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实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现就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制定如下意见: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也就是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人.csj64.com。职业放贷人向.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且是比较规范的法律文书,看不出任何高利贷痕迹;再加上是团队操作,有的职业放贷人还聘用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民间借贷诉讼,因而能够十分熟练地运用法律条文,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套路,官司一打一个准.长三角律师网。以至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案件的原告其实是同一个职业放贷人.csj64.com。职业放贷人成了.的常客.长三角律师网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csj64.com。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长三角律师网
  对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查。
  经审查,原告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人且放贷行为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的,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经审查,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经审查,属于虚假诉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处理.csj64.com

实际案例: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关某以投资公司为平台针对有借贷需要的不特定人员出借款项以获取收益,此行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系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csj64.com。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关某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余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应属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约定及律师费用约定均无效.csj64.com。近期,吴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余某仅应归还关某借款本金8.6万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无需支付其他的利息及费用。
  律师提醒:以借贷为常业,即民间俗称的“职业放贷人”。此类人员因缺乏监督管理,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违规掌握借款人的资产情况、收取高额的利息及费用、以要求借款人签订空白租赁合同等方式以图在不能获取预期收益时达到迅速占有借款人资产的目的等。“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csj64.com。。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走私淫秽物品罪律师_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和处罚
·变更或注销股东案件民事起诉状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程序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答辩状
  分居6个月是否属于自动离婚?一、分居6个月是否属于自动离婚?《民法典》没有自动离婚之说,也没有分居六个月就可以离婚的说法。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首先分居六个月或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异地工作等等。因.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是:(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

刑事案件判刑后还需要赔钱吗
    刑事案件判刑后还需要赔钱吗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侵权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损害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诉讼名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一、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随着公司企业制的迅速发展,股东的出资能够加快公司企业的资金运转、改善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为公司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那么,我国公司法法律对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何规定下面由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公司法》.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镇江律师
·马鞍山市雨山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在东方证券多次无法提现第一次说额度不够让继续入金第二次说
    A

    在东方证券多次无法提现 第一次说额度不够让继续入金 第二次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次说

  • Q涉嫌经济诈骗,您好,您好,我想咨询下,2009年有朋友委托我
    A

    您好,我想咨询下,2009年有朋友委托我给他进行投资交易,有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始资金亏损由我赔偿,结果投

  • Q结婚后实际在一起居住2个月,女方就回娘家了,没有性生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想起诉
    A

    结婚后实际在一起居住2个月,女方就回娘家了,没有性生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想起诉离婚要求退回彩礼,

  • Q在KTV上班手机被警察扣留了什么时候归
    A

    在KTV上班手机被警察扣留了什么时候归

  • Q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交诉讼费
    A

    我们外省交诉讼费没有账号只汇款到立案庭,合适吗,是否诈骗。

  • Q我父亲车祸后伤残鉴定一级,能算多少赔付金,69岁,城镇户口,宝鸡眉县人
    A

    我父亲车祸后伤残鉴定一级,能算多少赔付金,69岁,城镇户口,宝鸡眉县人

  • Q居委会把土地卖都不经过他人
    A

    居委会把土地卖都不经过他人

  • Q2017年花七万五千块彩礼钱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
    A

    2017年花七万五千块彩礼钱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男的*博,不会心疼人,开挖机没有看到他一分钱,没交一分钱

  • Q你好,信用卡透支半个月还不啊
    A

    你好,信用卡透支半个月还不啊

  • Q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是南京某企业员工7月11号入职到10月11号试用期结束
    A

    我是南京某企业员工7月11号入职到10月11号试用期结束,在试用期3个月期间,公司把我分配到外地培训,说是帮我缴纳五

  • Q利源精制股票维权
    A

    利源精制股票维权

  • Q我家老房子与与左邻右舍不齐,前期村里修路就把我家房前院子占用
    A

    我家老房子与与左邻右舍不齐,前期村里修路就把我家房前院子占用了,说是翻盖房子时前后打齐,让我房子往后移与邻居家房子整

  • Q要拖欠工资,2020年11月到2021年1月26号干完活春节
    A

    要拖欠工资,2020年11月到2021年1月26号干完活春节回家给一点工资,到现在也没结清工资,一拖再拖,该怎么办?

  • Q借款给对方不还(无借条)
    A

    借钱给以前认识的人,没有借条,现在不还钱了怎么办?

  • Q她说要拿我的隐私威协我。。这咋办
    A

    我想离婚。可她说要拿我的隐私威协我。。这咋办她有我的把柄。。我主要是怕她拿把柄整我。她是泼妇型的。

  • Q我家祖坟被强拆,请问可以讨回公道吗?
    A

    我家祖坟被强拆,请问可以讨回公道吗?

  • Q你好,在厂里工作,开叉车,叉车翻了,压住人死亡了,本来准备私
    A

    你好,在厂里工作,开叉车,叉车翻了,压住人死亡了,本来准备私了,结果差不多1个月了才赔30万,谈好了100万,结果一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