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市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一览表 |
| ||||||||||||||||||||
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镇江、宿迁仲裁委员会汇总:
(一)名称:南京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25804610Y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25-26层 联系电话:025-84721682 法定代表人:李华 (二)名称:无锡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62948138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文华路199号8楼 联系电话:0510-82730848 法定代表人:谢海华 (三)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6507858K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南路122-2号四层 联系电话:0516-83734982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 (四)名称:常州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7290507U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218号 联系电话:0519-81289667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五)名称:苏州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6955730M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 联系电话:0512-65229313 法定代表人:周雷 (六)名称:南通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60831880X0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文路2号图书馆综合服务中心12楼 联系电话:0513-59002752 法定代表人:朱红春 (七)名称: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8050177E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3号楼6楼 联系电话:0518-85800356 法定代表人:吴西涛 (八)名称:淮安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9477957C 住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4号 联系电话:0517-83320411 法定代表人:戚寿余 (九)名称:盐城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8214231G 住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17号 联系电话:0515-86663121 法定代表人:张镇 (十)名称:扬州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7953985768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都路51号 联系电话:0514-87158003 法定代表人:朱愈明 (十一)名称:镇江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866120XF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34号8楼 联系电话:0511—84448955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 (十二)名称:泰州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46904019X3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68号三楼 联系电话:0523-86397039 法定代表人:杨歆 (十三)名称:宿迁仲裁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200000161805529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 联系电话:0527-84358090 法定代表人:吴昊 .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3057670467(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六合拆迁律师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不再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寄)的任何物品 ·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带来的3个明显“利好” ·六合工伤律师_六合工伤赔偿律师,六合工伤事故律师,六合工伤认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服务范围 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离婚吗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离婚,经调解无. 自诉案件是指由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案件,我国的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立案侦查的轻微型的案件。那么,法院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呢?下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详细罗列了法院自诉案件范围:一、告诉才处理案. 撞车走保险有多少 撞车走保险有多少额外赔偿?撞车后,第一时间除了通知警方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过来进行现场事故的勘察,确定好事故的责任者和受害者之后,他们进行赔偿的清算,这样才能知道撞车走保险有多少额外赔偿,然后他们依照法律对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赔偿。以下是关. 公司股权遗产如何继承? 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 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之所以提出确权诉讼请求,往往是其主张股权. 一、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找律师网 ·扬中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 |
![]() |
![]() |
![]() 刘武 律师 |
![]() |
![]() |
![]() |
![]() 杨晗璐 律师 |
![]() |
![]() |
![]() |
![]() 高峰 律师 |
![]() |
![]() |
![]() |
江苏省各市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一览表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