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的公有住房租赁使用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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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童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童某某拥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以下事实:原告与案外人xxx原住南京市玄武区红庙xx号.csj64.com。1992年12月,南京市玄武区红庙76号房屋被拆迁,原告被安置在南京市建邺区南苑新村话园50号xx幢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由zxx和原告承租并居住.长三角律师网。1997年,案外人zx专用红庙8号4单元216室置换原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并在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办理了换房手续。2008年12月1日,zz又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当时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南京zz物业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原告支付了使用权转让过户费。其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缴纳租金并居住.csj64.com。2012年,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变更为被告。2012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涉案房屋自2008年12月1日起一直由原告承租并居住至今.长三角律师网。 因此,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应当归原告享有。 代理人:.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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