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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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C某某 男XXX 被上诉人:陈某某 女 被上诉人:R某某 女 被上诉人:D某某 女 被上诉人:Z某某 女 被上诉人:菏泽市某某航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C某某中 男 上诉人不服南京海事法院(2020)苏7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csj64.com。 上诉状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20)苏7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csj64.com。 2、请求按照责任划分依法予以改判.csj64.com。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长三角律师网。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受害人q某某不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受害人q某某应承担本次沉船事故的主要责任.长三角律师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涉案船舶发生事故的原因为(1)冒大风浪航行(2)未及早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避风。死者q某某作为具有沿海航区普通船员证书的船员,对冒险出航且未及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避风是明知的,此外,当受害人在太仓市浏河零号码头给涉案船舶加油时,已经被明确告知长江江面风力较大,可能危及船舶安全,死者q某某仍然冒险航行,且不及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船舶,是造成本次船舶沉没、q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死者q某某的行为与船舶沉没、q某某自身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受害人q某某在开航时没有采取封仓措施。根据被上诉人C某某中的询问笔录,在q某某装货时,C某某中已明确告知q某某,要采取封仓措施,q某某答应吃完饭后封仓,但实际q某某却没有封仓,未采取封仓措施也是造成本次沉船事故的原因之一,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长三角律师网。 3、死者q某某明知自己只具有沿海航区普通船员证书,不具有内河二类驾驶员资格,仍然违法驾驶船舶,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csj64.com。 (二)被上诉人菏泽市某某航运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C某某中应当承担本次沉船事故的次要责任.csj64.com。 1、 根据被上诉人菏泽市某某航运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签订的《船舶挂靠协议》以及C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由菏泽市某某航运有限公司对涉案船舶进行管理并组织船员安全生产学习及业务培训,对涉案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但菏泽市某某航运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对涉案船舶进行管理和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以及业务培训,也没有对涉案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导致死者q某某航行技术和应对险情欠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与本次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C某某中明知涉案船舶只能装载货物(干货),仍然让船舶装载湿散货,导致船舶稳定性降低,是本次沉船事故的原因之一,与本次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上诉人C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上诉人C某某和被上诉人C某某中签订了租船合同,将涉案船舶承租给C某某中使用,运输货物的种类只能由C某某中决定,此外,涉案船舶应当由菏泽市某某航运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上诉人已失去了对涉案船舶的实际控制,也根本无法制止死者q某某冒险出航等。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死者q某某劳动报酬8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C某某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28日共支付了42850元,每月平均6000元,而船员的正常工资约5000元左右,上诉人已全额支付了死者q某某的全部劳动报酬。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六份.csj64.com。。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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