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律师谈债权债务案件中唯一住房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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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律师债务律师说法:
马某某拖欠21个债权人300多万元的债务,其只拥有一套评估价值为67万元的房产,如果拘泥于马某某生存权的保护,对房产不做拍卖处理,则所涉21个债权人300多万元债权的实现将遥遥无期,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csj64.com。反之,如果拍卖马某某的唯一房产,虽然能为众多债权人挽回部分债权,却可能导致马某某居无定所,危及其生存权的实现。如何实现二者间的平衡?本案中,马某某虽然仅拥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面积较大,明显超过基本的居住需求,也具有较高的拍卖、变卖价值,那么,能否通过“以大换小”进行宅基地和房产置换的方式来处理该案呢?这在债权与生存权的缝隙中寻求平衡点。 ★有合同债务、财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8694988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5 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下简称《规定》 ) 第 6 条 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长三角律师网。《规定》立足于以人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保障马某某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所享有基本的生存权提供了法律依据.csj64.com。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何把握该规定精神,在保障马某某的生存权同时又使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是依法执行的关键.长三角律师网。 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首要人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同时它又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长三角律师网。而债权只是一种普通权利,是相对权。债权..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护.csj64.com。因此,生存权高于一切,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虽然,保障主体基本的生存权具有优先考虑的必要,不能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牺牲对马某某生存权的保护.csj64.com。当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请求侵犯了债务人生存权的时候,将会因其损害了保护人权的宗旨而理所当然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法律价值是有序的 ,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就是要对相关法律价值进行排序,在生存权保障与实现债权之间寻求合理的度。也就是说,不能单纯以生存权高于债权而无所作为,也不能为了实现债权而侵犯生存权。实践中对债权与生存权的把握基点是:为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债权人的债权,而“一定程度”的牺牲应当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和律师就此问题向马某某所在村委会进行详细了解和充分沟通,村委会认可了该置换方案的可行性,并以村委会名义向.出具证明,证明马某某在该村盖一层住房约需20万元.csj64.com。合议庭将这一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详细说明,阐述执行工作中保护马某某生存权的必要性,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在执行款到位后扣划人民币20万元给马某某作为其基本住房保障金。可见,在该案执行中,合议庭决定拍卖马某某房产,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长三角律师网。通过这种方式满意地解决了这起债务纠纷.csj64.com。 ★有合同债务、财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8694988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8168563608(徐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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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泰州市债务追讨律师谈民间借贷、合同欠款等 ·泰州市看守所位置在哪里?怎么去? ·泰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位置汇总 ·泰州刑事律师 ·苏州辩护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拘留多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拘留15天以下,当然至于具体多长时间的话,他肯定是需要根据一个违反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的一些程度来进行判断,但是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呢,最长的时间界限的话是不能够超过15天的。交通事故逃逸会处二百元以上. 一、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合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合理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 我们都知道,夫妻在离婚时,如果存在子女抚养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要向子女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一般到子女成年也就是满18岁为止。那通常情况下离婚了要给孩子抚养费一年给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方面的内容。一、离. 股东协议的违约金一般多少合适?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如果没有约定的,可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开?一、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开?1、土地使用权证明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句容律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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