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律师谈开发商合同陷阱:定金还是订金?

首页>>李律师>>法律常识
李律师    【案情回放】
2013年,陈某在某开发公司的楼盘销售处查看楼盘后,双方达成购房意向,陈某预先支付6万元作为购房意向金,并由开发商出具收据一份[www.csj64.com。收据载明:“收款事由: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若开发商违约,应向陈某双倍返还支付金额[www.csj64.com。”因双方就合同的其他条款正在协商中,未正式签订购房合同[www.csj64.com。同年10月底,开发商将陈某订购的商品房出售给了第三人[长三角律师网]。陈某诉至.,要求判令某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2万元。

【毕成律师观点】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但开发商向陈某出具了《订金》收据,并记载了付款人、付款金额、收款人、收款事项及日期等,已经包括房屋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该合同有效成立[长三角律师网]。
订金通常是指预付款,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如果约定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虽然开具的是《订金》收据,但依据约定内容,开发商若违约,应当双倍返还支付金额。收据中虽未明确写明是“定金”二字,但该约定内容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此外,虽然开发商向陈某开具的是《订金》收据,但内容却是关于定金的约定,该笔款项应当视为是定金[www.csj64.com。本案开发商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查看联系电话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李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