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债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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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借款时要打“借条”, 不要打“欠条”;更不要打“收条”.长三角律师网。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长三角律师网。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长三角律师网。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csj64.com。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长三角律师网。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长三角律师网。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就可以直接判决.csj64.com。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长三角律师网。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长三角律师网。 【律师提示】 “借条”、“欠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要把好“条”关.长三角律师网。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csj64.com。 但是,如果“欠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那么“欠条”、“收条”也具有“借条” 的法律效力.csj64.com。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 “借条”、“欠条”、 “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一般就是一页纸几行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浓缩在简单凭证上,更加需要规范书写,否则将 “后患无穷”.长三角律师网。 (1)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csj64.com。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csj64.com。还款期限×年×月×日前.长三角律师网。 此据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 ①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csj64.com。 ②借条写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方便将来起诉。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2)欠条一般书写格式: 欠 条 兹×××(借款人)欠×××(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长三角律师网。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长三角律师网。 此据 欠(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欠条的内容 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csj64.com。 (3)收条一般书写格式: 收 条 兹收到×××(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csj64.com。 此据 收(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收条的内容 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csj64.com。 【律师提示】 切莫小看“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元债权债务的唯一证据,务必规范书写,以免发生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 是借款人本人。 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金额,以免发生纠纷.长三角律师网。 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 特别提示:对于重要借贷..,“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请专业律师把关。。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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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借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 ·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律师函 ·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范围 行政案件律师的权利是怎么样的?行政案件律师的权利是: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4、犯.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一、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是怎样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是怎样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 一、立遗嘱需要医疗证明吗?不需要1、公证遗嘱折叠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我.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溧阳律师 ·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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