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建筑工程律师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处理南京建筑工程合同、南京工程款拖欠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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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长三角律师网。
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长三角律师网。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长三角律师网。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长三角律师网。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csj64.com。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长三角律师网。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长三角律师网。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csj64.com。[1]。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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