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田律师成功办结一起拐卖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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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2015年8月份,被告人阿某 联系受援人日某询问是否有买小孩的人家,日某找到与其一同打工的王某,二人共同商定寻找买家,从中牟利。王某又找到其某村村民李某,因李某长子婚后多年无子,日某与李某商定孩子的价格为52000元,双方进一步协商将孩子的价格涨到58000元,欲从中牟利6000元。最终协商在河北省某市进行交易[长三角律师网]。后来在交易过程中,被河北警方查获。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警方。

因该案被告人日某、阿某系少数民族,且生活条件较为落后,承办人民法院指定援助中心为上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www.csj64.com。当日,田树森律师接受援助中心指派,为其被告人日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定后,田树森律师及时的前往市看守所与其会见,以便掌握详细的案情。经会见得知,因其在打工场所,与阿某取得联系,为了贪图利益,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其家中舍弃了嗷嗷待哺的孩子,还有其他的亲属,终日以泪洗面。

案件于2016年5月份进行公开审理,因为语言不通,.为其聘请了翻译人员[www.csj64.com。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审理,案件进入到最后陈述阶段,日某为自己的行为百般后悔,也深深的自责,表示原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田树森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通过庭审及公诉方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该案的交易结果没有顺利完成,系案外人意志之外的因素没有得逞,属于未遂,系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www.csj64.com。另外,日某在上述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日某还具有悔罪、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偶犯等酌定量刑的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最后,案件经合议,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人提出的未遂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减轻处罚,判决日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长三角律师网]。

该案的辩护意见,最终经人民法院采纳,从而让当事人得以减轻处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www.csj64.com

田树森律师也借此说明,在最近的 朋友圈中,多次看到所谓抢孩子、偷孩子等恶性事件,田树森律师提醒:不传谣,不信谣,遇到不法行为及时报警,以便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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