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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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在被害人朱某某家劫取的人民币900元是否系入户抢劫。 被告人李×、李××、鲍××经事先预谋,使用下“迷药”的方法乘各被害人昏睡或神志不清,劫取各被害人钱财用以补贴在KTV的消费支出,故各被告人主观上对其相互配合实施的行为及目的均予明知,本案系.同犯罪,各.同犯罪人均应对.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名被告人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在搭识被害人朱某某、蔡某某后,将2人带至KTV内诱使2人大量喝下带有安定药成分的酒,在被告人李×、李××送朱某某、蔡某某回家时,朱某某、蔡某某已呈现神志不清的状态,辨别能力明显下降,被告人李×、李××明知此状态是其“下药”的结果,仍利用朱某某、蔡某某神志不清、辨别能力下降的状态进入朱某某家,故李×、李××进入朱某某住处并非出于朱的真实意愿,依法应以非法入户论处。而被告人鲍××从李×处得知朱家地址后赶往,在明知朱某某、蔡某某均处在吃药后昏睡状态中,仍擅自非法入户,并与李××利用朱、蔡昏睡之际,从朱家中的包内劫得人民币900元后逃逸,依法应以入户抢劫论处。被告人李××当庭证实,其在朱家劫得此900元时,明确告知鲍××,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亦供认其明知该900元系李××在朱家所劫后交其,故鲍××辩护人关于鲍不知道该900元系在朱某某家中取得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虽因故提前离开朱家,但被告人李××、鲍××在朱家劫得财物,正是李×事先与李××、鲍××.同预谋劫财的结果,李××、鲍××没有将赃款分赃给李×,并不影响对李×行为性质的论定,且据被告人鲍××述,因该次KTV的消费费用系其支出,故李××将900元给其,此也符合3名被告人事先预谋的劫财用于补偿消费支出的用途。故3名被告人均应对此.同犯罪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鲍××及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合法进入朱某某家、李×及其辩护人和鲍××的辩护人关于不能认定李×、鲍××参与抢劫900元、李××辩护人关于该900元应认定为秘密窃取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长三角律师网。 。 ┝咨询律师:13057670467(刘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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