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谈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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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有合同债务、财产保全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与《通知》、《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csj64.com。”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长三角律师网。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长三角律师网。 对比旧规定: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旧规定: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长三角律师网。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长三角律师网。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csj64.com。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长三角律师网。 以上是旧规定对比,请注意.csj64.com。 ★有合同债务、财产保全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咨询律师:13057670467(刘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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