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csj64.com

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要求为30日,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csj64.com。特殊情况下未能

及时提出申请的,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延长.csj64.com

如果是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那么,提出申请的时间要求为一年.长三角律师网。这儿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可以延长.csj64.com。也就

是说,如果超过一年后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可以不予受理的,这种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仍然同意

员工认定工伤,否则员工很难维权.长三角律师网

实践中也有员工在超过一年后再向.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并且诉讼成功的案例,但必竟是个案。所以,在发生工伤后,员工还是应当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不要因为超过时限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构成工伤的三个要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主要应当审查构成工伤的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除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外,还应当包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的工作时间的前后;因工外出时间也应当认

为是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工作的环境和范围.csj64.com。同样工作范围也应当包括因工外出的场所,上下班的途中,在这些场所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也属于工伤



工作原因,是指要求职工受到伤害是基于工作职责的事由而发生的。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岗位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要表

现形式。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之类的内容.长三角律师网。那么这种内容是否有效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的隶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指挥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

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做出必要变动,但是这种变动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而且变动应当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一般

是指: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变化与生产需要,需要合并、增减岗位、职位的事实;劳动者身体状况、业绩、技能与岗位不符,严重失职或能力不够出

现或可能出现损失的情况.csj64.com

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可以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在变更过程中也不能没有任何理由随意变更或者编造理由随意变更,必须有适当的理

由。否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的规定,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长三角律师网。但如果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解除双方合同符合以下条件:1、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3、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

作。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遭到用人单位的直接辞退的话,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csj64.com

在合法辞退的情形下,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csj64.com。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了必须报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长三角律师网。本案中,即使某时装公司已就刘某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实

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该制度的条件和要求执行,使刘某一直处于超时加班状态,故仍被.责令按标准工

时制的计算标准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长三角律师网。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是为了便于企业用工管理而设立的,不能成为企业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责任的工具。



停工留薪期限及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2013-06-03 18:30:00)转载▼标签: 停工留薪期确定停工留薪期财经 分类: 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长三角律师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有部分省份颁布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根据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长三角律师网。在实

践中有的则采取根据医嘱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方式.长三角律师网。而就山西省来说,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的是由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方式。


工伤认定结果有遗漏怎么办?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一次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但工伤认定结果只认定其中的部分伤属于工伤,有的部分没有时行认定,即未全部认定

为工伤。这种情形下,工伤职工该怎么办呢?

实质上这种情形仍然属于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情形,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长三角律师网。有的劳动者直接持这样的工伤认定结果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后再对鉴定结果不服,认为未对某处工伤是否构成残疾进行认定而申请重新鉴定的话,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长三角律师网。因为劳动能力鉴定针对的就是工伤认定的结果,如果未被认定为工伤,自然是不能依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来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

所以,劳动者应当直接针对工伤认定结果进行复议或者诉讼,而不是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只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反而可能会导致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效已过,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二,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是30日内。30日内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需

要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三角律师网
但部分受伤职工由于忙于治疗或因为前期所在单位积极主动的出钱出力支持治疗,使其没有意识到认定工伤的必要性,导致超出了法定期限,后悔

莫急.长三角律师网。因此,职工受伤后,应当尽快申请认定工伤,以免错过期限,造成不良后果。而且越早申请认定工伤,越有利于收集有关工伤认定的证据材

料.csj64.com
三,注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长三角律师网。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

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长三角律师网
因此,应当注意,在没有中断事由的情况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csj64.com。如发生中断事由,就要保留中断事由的证据,如

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书或其它包含此内容的证据;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有关部门出具的回执单、处理意见等证据。应该说

,时效中断证据极其重要,没有在伤害发生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且不能提交合法有效时效中断证据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劳动仲裁时

效,后果可想而知。


什么是工伤中的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是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csj64.com。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



根据生活自理范围需要依赖他人的程度,可以将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确定存在护理依赖时,计算生活护理费时,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结合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支付生活护理费。。

咨询律师:18602573957(李律师) 18501560386(朱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苏州律师
朱效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9年
18501560386
苏州律师
李乾溶 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苏州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6年
18921344401
苏州律师
章浩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律师·苏州律师



相关知识
·苏州法律咨询热线
·《非常帮助》9月1号开播 苏州首档具法律效应的电视节目
·苏州要债
·昆山市看守所的地址、电话、律师会见
·南京市看守所取保候审如何申请?提交什么手续?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怎样的
    婚姻无效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此时婚姻就属于自始、确定、当然无效。就让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了,那么曾经所谓的夫妻,在这段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就要做一个了解。到底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无效婚姻财.
  赠与房产出售要交税吗?需要。1、营业税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
  一、婚后财产一方可以遗嘱分配吗?夫妻一方只对处理自己的财产,对于另一半的财产是无权处置的,即使处置了,也是无法生效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
  一、双方的离婚财产可以共有吗?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计算标准是什么?一、公司辞退员工补偿计算标准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
·北京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苏州律师
朱效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9年
18501560386
苏州律师
李乾溶 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苏州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6年
18921344401
苏州律师
章浩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律师·苏州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两个小学生A和B在学校下课期间约定相互背着玩,在A背着B的时候,突然被学生C推倒,造成学生B胳膊骨折
    A

    两个小学生A和B在学校下课期间约定相互背着玩,在A背着B的时候,突然被学生C推倒,造成学生B胳膊骨折,学生A轻微学生

  • Q晚上关门后,店铺丢了东西,员工有钥匙,老板能要求员工赔偿吗?
    A

    晚上老板关门后,把钥匙放在门下,早上发现店铺丢了东西,几个包和一些首饰,并且门被完好的锁上,钥匙位置有变动。但是其中

  • Q被单位辞退了怎么办,我被单位辞退了
    A

    我被单位辞退了。原因是我连续旷工七天,单位说我严重违反单位规定,所以要把握辞退。我被辞退后能向单位索要赔偿吗?能要多

  • Q我能申请廉租住房吗,我工资2500我老公享受过货币化住房
    A

    工资2500我老公享受过货币化住房,因为做生意赔本把房子抵押最后卖掉,我老公也被判服刑,我和孩子现在无处安身,临时

  • Q交通事故致人脾切除 一个肾切除如何认定评残等级
    A

    交通事故致人脾切除 一个肾切除如何认定评残等级

  • Q请问:有人酒驾而且撞了警车,10月12号被关在临朐关押,说是
    A

    请问:有人酒驾而且撞了警车,10月12号被关在临朐关押,说是等法院判,他现在是在哪里?还在看守所吗?.

  • Q如果有法医鉴定可以拘留
    A

    如果有法医鉴定可以拘留

  • Q交通事故赔偿,如果您不擅长法律知识
    A

    如果您不擅长法律知识,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 Q我被人打根肋骨属几级轻伤私了能赔多少钱?
    A

    我被人打根肋骨属几级轻伤私了能赔多少钱?

  • Q您好!请问一019日起是否5吨以下的蓝牌小货车取消营运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A

    您好!请问一019日起是否5吨以下的蓝牌小货车取消营运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Q《网店合同纠纷》
    A

    您好,我2016.5月份在网上开了网店,代理费交了19800元,公司说到一年反还,现在公司说我没打理好网店不能反还1

  • Q受益情况如果分,一般车货两人伤亡
    A

    一般车货两人伤亡,最多能赔多少。家里有老婆,没孩子,受益情况如果分

  • Q我被人浇酒精点着至我轻伤2请问应该怎么 div
    A

    我被人浇酒精点着至我轻伤2请问应该怎么分享收藏我也要提a3条回san因不能面谈,律师的建议及推荐仅供参san3位律师

  • Q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想申请一个品牌不想被任何行业用这个词我该办理哪些申请资格呢?
    A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想申请一个品牌不想被任何行业用这个词我该办理哪些申请资格呢?

  • Q请问换购的楼房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A

    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屋是我们结婚前的,现在要拆迁换购楼房,请问换购的楼房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 Q想知道关于住房和财产的分割!
    A

    咨询一下,本人属于招女婿,现在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生活,需要离婚!结婚十五年,育有两女!想知道关于住房和财产的分割!

  • Q和乘客发生了争吵,驾驶员动手打了乘客一巴掌
    A

    和乘客发生了争吵,驾驶员动手打了乘客一巴掌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