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产专业律师处理房产买卖、继承、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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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产纠纷律师专注于房产买卖、继承、离婚房产分割、厂房租赁纠纷等.长三角律师网。
扬州市房屋纠纷律师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二手房纠纷、商品房房屋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 扬州市房产律师担任过多家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过房地产开发融资、建筑工程、商品房 买卖以及房屋确权纠纷的案件,在房产开发、建筑工程和房屋买卖领域积累了诉讼和实践经验。 专业领域: 1、房地产开发及融资、建筑工程纠纷; 2、一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租赁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房屋迁让纠纷; 3、离婚涉及的房产析产、确权、继承; 4、房地产开发涉及的法律意见、调查、融资、房地产政策指引、合同纠纷代理。 最新房产纠纷案件所需证据一览表: 房产归属纠纷: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卖、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等级、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长三角律师网。 买房合同纠纷: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放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预售合同纠纷: 1. 商品预售合同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等级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csj64.com。 2.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长三角律师网。 3.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长三角律师网。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2.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3.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4.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设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5.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6.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7.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8.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9.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租房合同纠纷: 1. 租赁合同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公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2.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长三角律师网。 3.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政策指引、合同纠纷代理.长三角律师网。 .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5052927793(夏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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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扬州婚姻律师 ·扬州市房产专业律师处理房产买卖、继承、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扬州律师 ·扬州法律援助中心简介、地址、电话_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扬州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扬州法律援助热线 ·扬州债务合同律师专业办理经济纠纷、合同欠款案件 工伤保险需要连续缴纳吗 工伤保险需要连续缴纳吗工伤保险并不一定需要连续缴纳,只要员工出现工伤事故之前有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参保状况,那么就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 债权债务确认书什么情况下签署 债权债务确认书什么情况下签署在实际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进一步明确债权债务的关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会签署一份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债务确认书主要是针对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期限等进行约定。那么,债权债务确认书什么情况下签署的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 民事诉讼之庭审准备的内容是什么?一、民事诉讼庭审程序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 债务追讨诉讼时效是多久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全国律师黄页 ·泰州医药高新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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