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视台律师 |
| |||||||||||||||||||||||||
南京市律师事务所 广东醉驾电动车应该怎么处罚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csj64.com。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长三角律师网。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csj64.com。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csj64.com。二、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要看合同,很多合同是电梯公司无权停电梯的。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欠别工程款不还被人起诉对生活会有影响。如果欠的工程款属于个人行为或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 电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一、电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长三角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酒后驾车的“车”不仅指汽车、摩托车,而且还有电动车,甚至包括自行车。虽然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骑行电动车不适用醉驾标准进行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不被允许的.长三角律师网。按规定,交警部门将对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警告,并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给予50元的罚款处罚。二、非机动车驾驶的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高淳拆迁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地址电话 ·南京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南京著作权侵权律师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合同履行的特殊方式包括哪些一、合同履行方式的概念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可以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 建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建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 现如今,很多人在租房或者买房的时候都是通过房地产中介进行的,而此时房地产中介起到一个居间的作用,也要对交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存在一些霸王条款,那究竟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第一霸王条款:“委. 根据法律规定疫情造谣最高判几年?根据法律规定疫情造谣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 单位社保补缴是补缴什么资料?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需要携带《就业登.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贵州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 |
![]() |
![]() |
![]() 卢燕 律师 |
![]() |
![]() |
![]() |
![]() 刘武 律师 |
![]() |
![]() |
![]() |
![]() 高峰 律师 |
![]() |
![]() |
![]() |
![]() 杨晗璐 律师 |
![]() |
![]() |
![]() |
南京电视台律师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