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邓静律师

简介Chief Lawyer
    邓静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人脉资源,能够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

邓静律师2000年毕业于重点院校法学专业,在职攻读华东政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学位,任上海市 银行金融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有多篇论文发表于《上海律师》、《上海法学》等法学专业刊物。

早年曾从业于传媒企业,参与了多部影视剧作品的制作及发行工作。并与江西省级媒体全面合作,整体策划包装并经营电视媒体,负责人事机构设置、节目及广告营销、栏目制作与发行等多项工作,擅长项目谈判,多次协调处理突发事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在当地建立良好社会..网络的同时,积累了大量实务工作经验,并熟知企业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特点。

2004年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参与及独立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事、商事、劳动争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及金融、证券、公司、房地产服务等非讼法律事务,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联弈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卡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认同。

专长领域:
公司法律服务,代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特别是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案件等,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

法律服务范围:
一、公司法律服务。 提供公司设立、解散及购并,公司企业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企业章程设计、股权转让法律服务、证券法律服务、见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诉讼案件,外包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

二、民事代理。 接受各种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地产、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三、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相关仲裁、诉讼。

四、刑事辩护或代理。接受聘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或由人民..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 。

服务理念:专业、高效、诚信、热忱。
案无大小,事无巨细。我将以专业的水准、高效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严谨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客户,尽可能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并将继续以社会进步为己任,关注危弱群体的权益保护,为法制进步、社会正义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邓静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 :021 50932900转102分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1200号巨洋大厦5楼
邮编:200122
移动 : 24695453


律师档案
邓静律师
单位: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200号巨洋大厦5楼
手机:13524695453
电话:021-50932900-102
微信:021-50932908
..QQ:
信箱:jing-1111@163.com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浦东

电话咨询
13524695453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13524695453

法律常识


·本律师暂时没有最新消息.
·免费发布法律常识.

最新咨询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但盈商各种情绪。
具体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处理。
报警处理。.
报警处理。
视具体案情分析,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变更抚养权,意见供参考。.
如果你觉得你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建议直接起诉解决。
与律师协商。.
建议还是先协商和解吧。

可以在诉前协商鉴定或诉讼后申请鉴定

继承纠纷不就是要上法院吧。
你那边的情况不熟悉,不好解答。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
兴许对方还是重婚,属于有妇之夫呢。
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买车?谁都合法。
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起诉离婚。
看劳动合同的约定。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工资.
与你选的律所协商。
申请鉴定。
请与当地律师面谈。.
当时求助救援队帮寻,家人亲人寻了半个多月,查无音信,放弃无法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根本不存在离婚
打官司是个技术活,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不象你所说的,你说分居二年,就自动离婚了。
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你这样问,有点不妥。
可以起诉离婚,分割财产.
可以要求适当的营养费,护理费等。
根据律师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具体与律师面谈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要求对方扶助.
因工地上不出任何资料,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该如何调解.
可以问一下。
建议起诉解决。
建议直接应诉,如你陈处属实,你不会败诉的。
民政局只能帮你们在协商一致,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达成离婚协议的
看你怎么起诉?
 
联系邓静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200号巨洋大厦5楼
手机:(+86)13524695453
电话:(+86)021-50932900-102
QQ:
Copyright ©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 注册 | 登录 | 联系我们 | 错误更正
最后更新:2008-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