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
| ||||||||||||||||||||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面向南京地区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诉讼仲裁、二手房纠纷、商品房房屋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专业处理涉及房产建设、买卖、租赁及拆迁等方面纠纷业务.csj64.com。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提供新房地产法、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二手房、廉租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屋装修纠纷、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产税、房屋抵押、购房指南等房产法律专业知识,提供最新房产法规、范本、 案例、房产律师费标准等知识.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诉讼的受理范围 诉讼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房产案件可向人民.提起起诉?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csj64.com。但并不是所有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受理范围,而是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的受理范围.长三角律师网。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及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或集资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人民.受理范围,不能向人民.起诉。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职工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人民.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长三角律师网。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csj64.com。 6、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起诉.长三角律师网。 7、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案件的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其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人民.。而不动产纠纷案件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因此,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起诉。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案件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程序首先应当明确双方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如果双方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或达成了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也不受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除法定事由当事人是不能对仲裁结果表示质疑的。。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最新南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预约电话、地址、会见时间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 ·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管辖范围、电话、地址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条件 ·栖霞房产律师 起诉离婚能不分财产么答案是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诉离婚不分割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养老金有哪些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人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人条件是什么被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 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如何建立?1、设立专人负责劳务管理每一个项目部都要明确1-2名劳务管理人员,建议可与工地安全员一岗双责,既管安全又管劳务。2、日常考勤的管理劳务管理人员在每天的安全巡查时,要检查工地现场各班组人员出勤情况,比与在册人数.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镇江市润州区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杨晗璐 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刘武 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
13057670467 |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