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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被他人侵权怎么办?
案件属于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受理范围吗?

  介绍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地址和管辖范围,推荐知识产权律师,提供侵权取证、起诉、索赔等法律服务。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地址和简介: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内设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属于中级.级别,主要审理一审案件。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以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为基础组建,按独立机构模式运行,并实行跨区域管辖。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发生在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发生在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还审理发生在以上各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以上各市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等。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推行扁平化的审判运行模式,设庭长1名,下设3-5个审判团队;为知识产权法官配备1-2名法官助理和1名..员,做好相关辅助性的事务类工作。设立技术调查官工作室,聘用专职或兼职技术调查官,发挥技术调查官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重要辅助作用。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面向江苏省9市跨区划集中管辖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淮安市、宿迁市、盐城市、徐州市、连云港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还审理发生在以上各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以上各市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等。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中包括应当由当地中院管辖的..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南京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推荐:
  南京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淮安市、宿迁市、盐城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团 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的法律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代理过大量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著作权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能合理节约委托人诉讼成本,侧重于为委托人提供最务实、最节约,最效率的解决方案,始终以维护及寻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化为唯一宗旨,为不同情形的委托人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并达到诉讼目的.长三角律师网。本着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 化的目的,通过细致、高效、勤勉的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信赖及好评。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业务范围:
  商标、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长三角律师网。专利实施许可及转让, 商标海关备案, 国内外商标注册、续展、异议、复议、许可使用、国外商标重点名录保护, 域名保护, 专有技术保护与转让, 版权法律保护, 技术引进与出口,计算机软件保护, 侵权行为调查, 反不当竞争法律事务, 特许经营, 投资和破产清算等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保护, 商号保护、许可使用及转让, 常年法律顾问。<{{intel}}>
1.就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2.为客户制定、审查或修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客户策划知识产权投资方案,制定、审查或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协议;
4.为客户策划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商标查询、委托中外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异议、争议、专利文献查新、委托中外专利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5.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侵权调查取证、发送侵权警告信、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侵权对比法律意见、进行诉前调解等;
6.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知识产权权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贸易与转让、技术秘密、<{{intel}}>网络等)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行政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应诉、反诉、出庭、和解、上诉等;.
7.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的仲裁活动.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案件可分为技术类案件和普通案件,前者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后者包括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csj64.com。知识产权是个总括的概念,包含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宽,且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这就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通过合理的管辖安排实现科学分工,从而打造专业审判队伍。
  南京具备设立跨区域管辖法庭的良好条件.长三角律师网。南京是国家长三角城市群规划中确定的唯一特大城市,也是我国四大科教中心,在科技创新进程中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政策性比较强。这就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从国家创新高度审慎处理,特别是对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既要考虑专利权利的保护,也要考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落实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克服“弱保护”惯性思维,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长三角律师网。树立精品案件意识,推进精细化裁判,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为知识产权审判探索新规则新方法。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教你知识产权被侵权如何取证?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csj64.com。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csj64.com。<{{intel}}>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最高.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csj64.com。最高.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长三角律师网。如果没有向.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长三角律师网
  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长三角律师网。<{{intel}}>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商标法律服务
  包括为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等商标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提供法律方案策划;起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转让合同;审查商标使用合法性;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护商标权人权益。
  1.商标权属纠纷;
  2.商标侵权纠纷;
  3. 域名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包括文字、音像、表演、美术作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起草、审核;著作权侵权调查及权利保护.长三角律师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备案、权利保护的法律方案设计;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及权利保护;域名纠纷调查取证及权利保护。
  1.著作人身权纠纷;
  2.著作财产权纠纷;<{{intel}}>
  3.邻接权纠纷;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
  5.委托创作纠纷;
  6.合作创作纠纷;
  7.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8.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0.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2.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专利法律服务
  专利权取得、管理和保护提供法律方案策划;起草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诉讼救济等法律服务。
  1. 专利权属纠纷;
  2.专利侵权纠纷;
  3.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4.专利申请权纠纷;
  5. 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
  1.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域名纠纷;.
  3.虚假广告纠纷;
  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5.仿冒、伪造 商品特..称、包装、装潢纠纷;
  6.伪造产地纠纷;
  7.倾销、垄断纠纷;
  8.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intel}}>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技术合同法律服务
  包括起草和审查技术合同;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诉讼救济等法律服务.长三角律师网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进口合同纠纷;<{{intel}}>
  4.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10.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纠纷.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谈专利保护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 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csj64.com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分析 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长三角律师网。<{{intel}}>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csj64.com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长三角律师网。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csj64.com。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csj64.com。<{{intel}}>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长三角律师网。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csj64.com。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长三角律师网。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csj64.com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如何收集上述证据,是专利权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有些证据专利权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托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办事处收集,但 的办法是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进行侵权调查,收集证据.csj64.com。中国律师有律师执照,懂得法律,调查取证比较方便。
  至于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专利侵权后,可以请求.对侵权者进行查帐,以确定侵权利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导致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法律要求每一个人对此种绝对权负有一般性注意义务,此种义务也即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长三角律师网。违反了此种不作为义务便构成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侵权行为,它仍属于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所涵盖的一种。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及其客体的无形性,又有相较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所谓持续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不间断的进行侵害的行为,或者行为虽早已结束,但其行为后果却不间断的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害行为.csj64.com。对于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就决定了时间的持续性在侵权行为中的重要地位,亦是衡量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擅自利用他人的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这种侵权行为的目的就决定了其行为是不间断的、连续的。有的侵权行为本身虽然是非持续性的,但是,其一时的侵害后果却持续的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益,<{{intel}}>如非法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一次性生产一批产品,即使仅生产一批产品,侵权行为虽已结束,但其生产的产品需在市场上销售,其销售行为同样是在对权利人的侵害,即仍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
  关于持续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在我国理论界尚未形成通说,但总体上均围绕着两个方面:其一,权利人在明知或应知侵害行为发生后未在2年内起诉的,其因侵害行为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其二,对于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长三角律师网。.
  我国最高人民.法〔1998〕65号《关于 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我国《商标法》对诉讼时效没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于2002年10月1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此司法解释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csj64.com。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cs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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