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苏州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代理刑事犯罪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出庭辩护等服务,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提供最优法律刑事方案,如:会见犯罪嫌疑人、技术鉴定诉讼文书、一审(再审)申诉等,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申请、刑事诉讼等刑事法律服务。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死缓最少多少年?刑罚轻缓化的内涵界定
  刑罚轻缓化是相对于刑罚的严厉、残酷而言的,是刑罚进化过程中向着轻缓的方向发展的一种趋势.csj64.com。刑罚轻缓的理念源自古老的法谚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其基本精神体现了刑罚谦抑的思想,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 刑罚的轻缓涉及刑罚干预社会的广度和深度,是刑罚合理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长三角律师网。刑罚的轻缓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 的社会效果-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 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csj64.com。实现刑罚的轻缓,必须防止立法上的刑罚过剩和司法中的刑罚过度两种倾向。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
  被处死刑者(指尚待执行者)有要求减刑、赦免的权利,虽然未被我国目前刑法和刑诉法所采用、吸收,但却已是众多人权保障国际公约的.同规定,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处死刑者应有权要求赦免与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予以大赦、特赦或减刑.长三角律师网。”《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6款也规定:“每一被判处死刑者人人均有权请求赦免、特赦或减刑。对一切案件均得给予赦免、特赦或减刑。在主管当局对请求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执行死刑。”上述公约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旨在限制或废除死刑.长三角律师网
  赋予被处死刑者以请求赦免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是指特赦,即赦免特定的被处死刑者的刑罚,不仅死刑得以免除,自由刑也同时被免除.csj64.com。在一般情况下,如赦免死刑犯往往有点放纵犯罪分子的味道,是不能被人们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所接受的.长三角律师网。因而不考虑死刑犯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有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地区性人权保障公约规定的那样,统统地要求予以特赦,甚至大赦,显然是置社会安危、社会秩序及被害人一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的丧失理智之举,是不可取、不能取的。但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由于错判或被判死刑者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社会危害性,或者同时有大功于社会,此时赦免其罪刑应是有益于社会之举,但应对此进行完全排他的列举性规定,从严掌握。
  而对被处死刑者给予要求减刑的权利,同样是基于慎用死刑的考虑而作出的。对被处死刑者,如其仅系偶犯、初犯,人身危险性不大或不再有什么社会危险性,对其执行死刑往往成为不必要,剥夺了其悔过自新或将功补过(比如通过劳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的机会,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不合适、甚至不人道的。因而此时如其能彻底悔罪,请求最高审判机关予以减刑,其社会效果应该是积极的,同时又落实了“坚持少杀”的原则。至于减刑减到何种程度,应视情况而定,既可变更为死缓许多人,包括理论与实务界人士均认为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改为死缓不是减轻处罚的情形,笔者认为,此论大谬。事实上,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着本质区别,一生一死,天壤之别,何谓不是减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人罪恶累累乃至罪恶滔天,仅因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减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司法者,心里有罪恶感,为立法缺陷而扼腕,也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因而,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处死刑的一般刑事犯,只要不是罪大恶极、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极大,非杀不可的,应给其一定的请求赦免、减刑的法定期间,比如一年或两年,以挽救一条误入迷途的生命(但对曾经被处死刑而被赦免减刑后再次被处死刑者,将不再享有该项权利)。而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人身危险性极大,死不悔罪的死刑犯,不应赋予其请求减、赦免的权利,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我国死刑制度中的“死缓”适用对象,可不赋予此项权利,因为缓刑考验期一过,只要没有再故意犯罪,他们均有减刑的机会与可能。因而,笔者主张,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只应赋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赋予被处死缓者意义不是很大,或者无此必要.长三角律师网。至于审批机关,为了与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相衔接,可由被处死刑者向最高人民.提出减刑、赦免的请求,由..批准是否准予以减刑、赦免,最后由国家主席(国家元首)签发特赦令或减刑令,从而严格批准程序和批准责任.csj64.com。为加强签批的可操作性,可规定每半年由最高审判机关向国家主席(国家元首)报批一次。为了加强被处死刑者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同时允许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其行使该项权利.csj64.com。给予被处死刑者以请求赦免、减刑的权利,要力求避免出现象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那样的罪犯被处死刑后久拖不决的被动局面。在美国,死刑犯的律师可以替他一二再、再二三地请求缓期执行,有的竟长达十几年,既无谓地让死刑犯承受死刑所带来的恐惧的漫长煎熬之苦,又牺牲了司法效率,更增加了社会负担。曾残忍地杀死33人的美国杀入魔王盖西,在1980年被处死刑后,其律师一再利用美国法律的漏洞,推迟刑期,一拖就是14年.csj64.com。自1978年盖西被捕至1994年5月被执行死刑的16年间,仅盖西一人就耗费纳税人300余万美元之巨的款项,给社会带来的负担是何其的沉重.csj64.com。因而,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我国在吸收给予被处死刑者以请求赦免、减刑的权利的同时,一要限制适用对象,即仅赋予非罪大恶极、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偶犯、初犯且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其余的均排除在外;二要在法定的一年或两年的期限内,未被批准的,应立即执行死刑,不得再行拖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作为例外,比如妇女在此间怀孕或生育子女等情形).长三角律师网。给予被处死刑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还有保证司法程序公正的考虑,有这样一个缓冲期,可以使司法机关有较为充分的时间来发现错误判决,及时改判,从而借被处死刑者的该项权利的行使达到实现程序公正的目的。如此,在处理死刑案件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实现了程序公正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可谓一举两得.csj64.com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证据开示程序,但是带有刑事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不断出现在我国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进行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试点工作,如广东、浙江等.长三角律师网。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007年10月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长三角律师网。……”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csj64.com。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这几条规定实质上是确认了受委托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客观上具有交流证据信息的性质与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 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明确了检察机关向.移送有关材料从而得以间接地向辩方开示的证据范围外,还规定辩护律师在法庭审判过程当中,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向人民.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查阅、摘抄和复制该证据材料.csj64.com。因此,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从以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实际上已经规定有并存在实质意义层面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而这也是与我国具有对抗式特征的诉讼程序或模式相适应的.csj64.com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死刑犯是否具有生育权
  依法被判处死刑,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是否具有生育权?这是浙江省一名新婚的妻子向当地的两级.提出想通过人工受精怀上已被判处死刑的丈夫的孩子而给我们提出的问题。这位新婚妻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她的请求所带来的现实困惑是,当夫妻双方中一方当事人被判处死刑,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是否也被剥夺了生育权?“人工受精”的要求是否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同意这种请求的人认为:死刑犯连生命权都没有了,那么按传统办法根本不可能享受生育的权利,因此这种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如果同意了这种要求,将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出生后的孩子就将面临没有父亲的现实,这对孩子来说是不公平的,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死刑犯是女性,同意这种要求,那其就可利用这种方法来达到不被执行死刑,以此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而如果不同意,那么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何体现?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长三角律师网。”我国《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期间是自其出生至其死亡,而刑法也只是规定要剥夺死刑犯的政治权利,即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罚的处罚范围只能以刑法规定的范围为限,所以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的民事权利,那么一个死刑犯在其没有被执行死刑之前,也仍享有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民事权利.长三角律师网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原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再有,已在西方通行现在也已被我国所接受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追诉犯罪人的过程中,在和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两个原则,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死刑犯能否通过人工受精而实现生育权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禁止,而且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夫妻一方被监禁的情况下用人工受精来实现生育权并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什么不能允许呢?而且在美国就有允许在押犯人和配偶同居的监狱,在我国也有一些监狱为了奖励犯人,允许犯人和其配偶可以在监狱中团聚24小时,既然团聚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人工受精这种不须用团聚就可以实现生育权的方法为什么就不能允许呢?在出生后就面临没有父亲的世界,以及因传统观念的存在所要面临的生活压力,这对一个孩子来说确实是非常残酷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现实生活中因传统观念在一定时期还存在以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就否定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与我们建设真正的法制社会的理念是不相容的.csj64.com。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来实现他的生育权,虽然法律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法不禁止即许可的现代法制原则;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受精来实现生育权,就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符现代法制原则。在目前法律没有对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受精实现生育权,这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正如刑法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对男性却没有相应的特殊规定,这是出于刑罚人道性的考虑,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长三角律师网。反过来讲,难道我们以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受精实现生育权会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为理由而否定男性死刑犯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吗?所以在目前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死刑犯应该享有没有被剥夺的合法权利,但是基于刑法对怀孕的女性死刑犯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女性死刑犯不能通过人工受精来实现生育权,而只能允许男性死刑犯通过人工受精实现生育权。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谈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的问题。
  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是法律规定的盲区。
  某地.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例: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伤情经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为重伤乙级(初检验结论暂定为轻伤甲级;复查检验被害人的功能恢复情况后,又定结论为重伤乙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作出了同意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委托了某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作重新鉴定,但被害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配合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只得被迫终止鉴定.csj64.com。由于伤情的轻重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后,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既不能强行带被鉴定人去鉴定(即便强行带被鉴定人去作重新鉴定,由于须对其功能性恢复情况进行检查,若其在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故意隐瞒身体某些功能的恢复,对鉴定结论势必造成影响),又不能贸然对被鉴定人进行处罚(在此情况下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无据).csj64.com。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或者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制定的司法解释,均找不到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答案.csj64.com。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会议于2002年6月1日通过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只规定了具有这类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解决该问题的立法空白,使得法官对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束手无策,不仅有损于.的司法权威,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笔者认为,要解决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的问题,应立法强化被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增设有关强制性和惩罚性规范.csj64.com。首先,应立法保障被鉴定人享有因重新鉴定导致误工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被鉴定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包括交通费、误工费、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可明确规定该补偿费用一律由国家支付。
  其,应立法明确被鉴定人具有依法配合鉴定及重新鉴定、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再,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应完善立法,对于被鉴定人不履行配合鉴定及重新鉴定的,立法增设有关强制性和惩罚性规范。(1)明确人民.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经两通知仍拒不履行配合鉴定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可以对被鉴定人采取拘传的办法,强制其到场鉴定。(2)立法增设对于被鉴定人经做工作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结合“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刑事诉讼理念,采信不利于被鉴定人的证据.长三角律师网。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被鉴定人系重伤的法医鉴定结论提出合理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经做工作仍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可以采信不利于被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即可以按轻伤处理。当然,在适用此惩罚性规定时,人民.应该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慎重把握,不得随意滥用.长三角律师网。.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8602573957(李律师) 18951945636(章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苏州律师
章浩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苏州律师
李乾溶 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苏州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6年
18921344401
苏州律师
朱效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9年
18501560386

江苏律师·苏州律师



相关知识
·苏州企业律师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
·苏州经济纠纷律师
·昆山市看守所的地址、电话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位置在哪里?路线导航
  外地员工被隔离有工资吗?员工被隔离的也有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简单员工劳动合同样本基本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的变更、.

1、夫妻双方在离婚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孩子还有是否离婚有异议的话,我们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不涉及到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对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或者夫妻双方对于这些问题都能在私下自行协商好并对双方进行协商的结果没有异议的.
  现在无论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其实开发商都是会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的,其实这也是双方利益考虑,避免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损害到对方利益。但是现实中购买期房与购房现房不同,也就意味着此时签订认购书不同,那究竟购买期房要怎样签订认购书呢?下面就让我们.
  老人去世后公民的继承权不可剥夺吗一、老人去世后公民的继承权不可剥夺吗?有违法行为的继承权就可以被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律师
·老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苏州律师
章浩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苏州律师
李乾溶 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苏州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6年
18921344401
苏州律师
朱效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9年
18501560386

江苏律师·苏州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您好,我把车抵押了私人借贷,一时没去赎回,债主把我车单黑车给卖了。车主名义还是我,我能要回来
    A

    您好,我把车抵押了私人借贷,一时没去赎回,债主把我车单黑车给卖了。车主名义还是我,我能要回来

  • Q亲戚被拘留在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在哪里?好像与受贿有关
    A

    亲戚被拘留在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在哪里?好像与受贿有关,被纪委人喊去谈话了,现在联系不上了,家里人很急,该怎么

  • Q土地宅基地平方存在争议
    A

    2005年批了宅基地(3个人头70个平方)有独生子女证,没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里面规定(独生子女算2个人头)来批地

  • Q起诉离婚,离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A

    离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是谁介绍与否的问题。你们可以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

  • Q律师你好,我爸因砍了几十颗枯杉树,没办砍伐证会罚款吗?
    A

    律师你好,我爸因砍了几十颗枯杉树,没办砍伐证会罚款吗?

  • Q如何索赔,30日,30日,一个*人犯坐我出租车,然后挟持我
    A

    30日,一个*人犯坐我出租车,然后挟持我开车带他走,我在一地方跳车逃跑,这人开我车逃跑。把我的车开坏了,我花了300

  • Q二手房没有房产证能否进行户名更改
    A

    二手房没有房产证能否进行户名更改

  • Q他的房子拆迁返还的新房我有权利分吗?
    A

    你好,我和老公于2001年十月份搬到一起(因为我们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所以我们没有请客)2002年9月份生育一个小

  • Q起个离婚协议书,要怎么写
    A

    起个离婚协议书,要怎么写

  • Q我家儿媳妇是柬埔寨人她在江西沒有,证件被安义县看守所拘留请问
    A

    我家儿媳妇是柬埔寨人她在江西沒有,证件被安义县看守所拘留请问我从家里把证件带去给他们看,可以放人吗

  • Q银川看守所可以通信吗?戒x所是跟看守所在一起吗?强制戒x是哪
    A

    银川看守所可以通信吗?戒x所是跟看守所在一起吗?强制戒x是哪天开始算时间的呢

  • Q我帮万xx实业有限公司加工了手袋,那个厂还欠我6000元尾
    A

    我帮万xx实业有限公司加工了手袋,那个厂还欠我6000元尾款一直不给,请问能起诉吗?我有收货凭证。老板签了字的。也有

  • Q工厂在村里开采矿石,尘土飞扬,污染环境,能要求工厂赔偿吗?
    A

    工厂在村里开采矿石,尘土飞扬,污染环境,能要求工厂赔偿吗?

  • Q民师转正后,发包方有没有权力收回我的土地
    A

    民师转正后,发包方有没有权力收回我的土地

  • Q孩子的父母方在这件事情中有没有责任?
    A

    一辆摩托车在行驶时看见前面有孩子就刹车了,那孩子跑来撞在那保险杠上,同时摩托车刹车松了一下,车子后退了一下,前轮把孩

  • Q死者的保险金能用来偿还生前的银行贷款吗
    A

    死者的保险金能用来偿还生前的银行贷款吗

  • Q补*学校的学费,请问我在西安私办补*学校报名交了四个月的学费后来由于时间问题只能
    A

    请问我在西安私办补*学校报名交了四个月的学费后来由于时间问题只能上了两个月要求补*学校退还部分费学校说不能退说钱交到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