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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虚假出资 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虚假出资包括全部虚假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和部分虚假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又称为不足额出资)。 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旧《公司法》规定的实缴出资制度下),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旧《公司法》规定的实缴出资制度下),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旧《公司法》规定的实缴出资制度下),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4.新《公司法》认缴出资制度下,未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履行全部出资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认缴出资的,未按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婚内侵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才可能属于婚内侵权 因而,婚内侵权以双方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为前提,即从时间上看,只有自结婚登记时起,至离婚手续办理完结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才可能属于婚内侵权,而婚前或婚后以及同居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都不属于婚内侵权范畴.csj64.com。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事实婚姻.长三角律师网。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长三角律师网。据此,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成立于此前的事实婚姻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纳入婚内侵权的范畴,反之,则只能作为一般侵权对待。我们且不论这一规定在法律逻辑上是否荒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成立时间的界定,也往往存在极大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探讨。 (二)主观上具有过错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存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但笔者认为,婚内侵权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这种过错应以故意为限.长三角律师网。这也是婚内侵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长三角律师网。婚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其中也必然融入了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因而,只有在一方具有主观恶性,故意对其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实施侵害时,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否则将不利于缔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和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csj64.com。 (三)客体具有特定性 婚内侵权的客体包含两个层面,..层面,夫妻双方都是作为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因而当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首先侵害的是另一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第二层面,婚内侵权侵害的客体是基于夫妻..所产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这里的“人身权”,指的主要是配偶权及其派生身份权。从法理上讲,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在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由法律赋予夫妻平等、专属地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以身份为基点的权利.长三角律师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配偶权进行明确界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婚内夫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csj64.com。笔者认为,应当在《婚姻法》中明确配偶权及其所派生的身份权内涵、法律地位及具体内容,从而为处罚配偶间的婚内侵权行为和救济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据。 (四)客观方面,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对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至于具体侵权形式则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作为形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形式.csj64.com。前者如重婚、与第三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后者如遗弃、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长三角律师网。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股东的出资责任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保障,标志着公司的信用.csj64.com。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契约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里,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抽逃资本或变相抽逃资本的现象十分严重。 根据我国《公司法》(修订后)第28条、30条、83条、93条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长三角律师网。 4、出资连带责任 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中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但离婚对当事人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csj64.com。因为婚姻以终身结合为目的,在由于一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导致中途离异时,另一方必定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据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长三角律师网。”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归属 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商事主体后,其瑕疵出资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常是引发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重要原因,也是此类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csj64.com。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受让股东不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的,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仍然受让股权的,须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只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长三角律师网。至于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股东,不因其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事实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倘若新股东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的事实,但为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长三角律师网。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解开公司面纱的法律规定 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设定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csj64.com。这个条文明确了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这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基础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享受无限收益的前提。这个条文还规定了公司的股东违反法律的规定,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公司作为股东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因此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法律保护外衣将被撕去,他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同居析产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1、按财产与人身..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1)因人身..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2)非人身..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1)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csj64.com。 (2)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长三角律师网。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1)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csj64.com。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解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原因 创立公司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规定降低人们的投资风险、凝结投资力量、鼓励人们投资创业,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csj64.com。其手段就是规定投资人在注册成立公司后,投资人对外的责任限额就是自己认缴的出资额,自己的个人其他的财产对此不承担责任.csj64.com。而作为对价,投资人则必须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即其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和为保证其经济利益的独立性所必须的公司意志的独立性和贯彻公司意志独立性的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但是如果投资人在享受有限责任利益的同时,破坏了公司的独立性,将公司作为自己的工具,并且该种行为导致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就应当承担与其行为对等的法律后果,即公司的独立人格将不能被承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能被保护,必须以股东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法律框架的因果..的设定是基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损害赔偿原则.csj64.com。 现实中,很多的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滥用股东的权利,将公司变为股东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csj64.com。在2005年公司法生效之前,这类股东多数都实现了非法目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公司债权人在高水平律师和高水平法官的.同努力下,使少数滥权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股东——下同)的非法目的没有达到。而这个时期,要想解开公司面纱是非常不容易的。成功的方面主要是采用.同侵权的方式,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有的则是不仅仅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其他被作为工具使用的公司也同样承担责任.csj64.com。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破除以及其他公司对.同侵权行为结果的承担.长三角律师网。我们办理一个借款案件就是这样处理的(参见本..典型案例选登之1号案例)。但是大量的债权人由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而眼看着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财富化为己有而无能为力.csj64.com。就像白居易的诗歌里说的那样“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安能对面为盗贼”,真是气人。所以解开公司面纱已经是非常重要和非常迫切的事情.长三角律师网。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对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作用在于分清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方作出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处理事故损害赔事宜理打下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csj64.com。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扬州法律咨询律师谈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8036231135(王律师) 17761982628(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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