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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稿酬属于转让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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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稿酬属于转让著作权吗?
一、获得稿酬属于转让著作权吗?
不属于,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著作权和稿酬是两个概念,您的作品如果取得著作权,转让给别人使用,付给您报酬,是类似
专利
费用的报酬。
而稿酬一般都是出版机构给作者的劳动报酬,不包含著作权(版权),但是一般出版社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考虑利益问题,都会要求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也就是稿件一经采用,著作权(版权)归出版社所有。因而,著作权也就没有相应的报酬!
二、什么是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
知识产权
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使用权指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三、著作权使用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将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但法律并未对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作为下位法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按照该规定并套用
商标
法中许可使用的分类概念,著作权法中专有使用的概念相当于
商标
法中的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究竟是独占抑或是排他,要根据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可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则为排他;如未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独占,被许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做同样方式的使用。
相关知识:
1、独占许可
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版权所有人授予引进方使用该版权的专有权利,版权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围内使用该版权,更不能将该版权再授予第三方使用。
2、排他许可
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版权所有人授权引进方使用其版权的同时,自己仍然保留继续在同一范围内使用该版权的权利,但不能将该版权授予第三方使用。
作者是否转让著作权,需要根据作者和出版社所签署的合同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作者进行发表文章或者是出版图书是可以获得稿酬的,但是获得稿酬并不代表将该文章和图书的著作权进行转让。如果需要转让的话,一般来说是按另行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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