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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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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管辖
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随着社会
离婚
率的提高,婚姻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相信很多朋友对于国内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涉外婚姻
管辖
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涉外婚姻
离婚
的
管辖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
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
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第十七条 已经
离婚
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
起诉
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二、涉外婚姻
离婚
诉讼
涉外婚姻的处理方式与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之间的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存在不同。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
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
离婚
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1、一般原则:有关涉外
离婚
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
管辖
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2、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
离婚
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
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
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6)涉港、澳、台的
离婚
案件的
管辖
,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内容便是对于涉外婚姻
管辖
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的回答,相信在看完这篇文章后对此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问题,而您又不知如何正确的去解决,请您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回答能让您更清楚、全面的了解此类问题并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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