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首页>>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么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面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面来审查。下面分别说明:
一、损害后果:就医者具有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后果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不仅是关系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大小也是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民法在因果关系上以前一直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而目前正在逐步引进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如果说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一个事件增加了另一事件发生的机率,两个事件之间我们就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上也体现了这一点,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在新的《条例》中则取消了“直接”一词,否定了直接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中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比较合理。俗话说“牵一发动全身”,人体是一个由多个组织、器官、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组织、器官、系统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组织、器官、系统,可能引起其他组织、器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改变,如果强调必然因果关系,不符合当代法学理论及人体生理科学,也不利于对受损害者的保护。国内曾有这样一个判例:一患者因胃穿孔而就诊,但当时医院误诊为肠梗阻,错误、延误了治疗,导致泛发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死因是肾功能衰竭。虽然胃穿孔误诊误治与肾功能衰竭这一死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按当时《办法》的规定未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家属也只是基于公平原则及其他方面的理由获得了部分赔偿,患者的权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是适应现代法制的要求,也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需要。
应当注意,我们在此讨论的因果关系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目的是判断患者要求的医疗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而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进行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免除责任,因此我们在此所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违法性:医疗活动一般都会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都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侵犯,按民法理论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医疗过程中,这样的侵权因患者的同意或者自冒风险这一违法阻却理由而免责。患者对医疗损害的同意或自冒风险,是在就医过程中基于对医务人员的合理信赖,对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进行诊治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同意或自冒风险,而对于医务人员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过失造成的损害并无同意,因此对于这部分损害并不存在违法阻却而免责,医疗机构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因此这里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具体如何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从而具有违法性,本文第三部分将详细说明。
四、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首先应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其次分清是故意还是过失。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标准结合起来考察。客观标准目前存在三种学说,我国民法界比较倾向于违反义务说,新的《条例》也采用了这一学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即有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无法律法规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权威书,二者都没有的从常规,这里的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但您在医疗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下面就过错问题分别说明: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主观标准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其的判断应以客观的表现来判断,医疗机构是担负救死扶伤的机构,医务人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因此,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不能以技术水平有限为由而免责。即根据医务人员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所在医疗机构的规模级别、所从事的专业等方面考察他是否达到了与其条件相同的其他人员所达到的平均水平,对于达不到相应技术水平而出现的误诊误治的应认定其有过错。
客观标准主要要考察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其法定义务。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医务人员负有不得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的义务;负有请会诊、转诊、转院的义务。除此之外,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不得违反“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承担的义务主要是这几个方面,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违反了上述义务,可参照第三部分医务人员的义务说明来进行审查。
其次确定是何种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此已有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不再赘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在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上述四方面的因素,包括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那么才能做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可不可以1次性赔偿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可不可以1次性赔偿一、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可不可以1次性赔偿是可以进行一次性赔偿的。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医疗过错鉴......


·医疗纠纷护士赔偿多少
      医疗纠纷护士赔偿多少医疗纠纷护士赔偿多少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器官......


·济南医保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实际上您都是知道的,主要是您在看病和治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报销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对您是非常的重要的,而且济南是我们国家一个经济发达的一个城市了,那么具体济南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呢。济南医保报销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


·北京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


·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有哪些内容?一、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一)民事诉讼一审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


·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
      有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就像不按照法律规定来单独约定试用期。殊不知,这样反而还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那么您知道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单独约定试用期单位有何风险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不知道如......


·刑事审判上诉的主体是谁
      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那么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然后启动二审程序。而此时除了被告人之后,刑事审判上诉的主体还有谁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刑事审判上诉的主体是谁有上诉权的人有:(1)自诉......


·在当前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的前提下,公民更加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当前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的前提下,公民更加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别人侵犯自身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侵权行为较为严重,达到一定程度是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那么诽谤侮辱罪如何判刑呢?下文为您介绍相关内......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相关内容
·南京律师专业咨询网
    南京律师专业解答婚姻家庭、房产建筑、公司、专利商标、刑事辩护、劳动合同及交通事故领域的法律业务。担任公司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案件代理服务。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查询。有法律难......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鉴定证据材料及申请取保候审等途径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谈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温州市看守所会见手续、时间、律师预约规定
      温州市看守所实现律师会见预约一网办理温州市看守所律师会见预约系统在“温警在线”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即日起,全市10个看守所的律师会见业务均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律师在预约时段到温州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可以得到优先......


·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揭牌成立
      2019年12月6日,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揭牌成立!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号邮编:226007电话:0513-12368传真:0513-12368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南通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法庭实行自主立案,......


·怎么对重婚罪处罚 重婚罪如何处罚
      怎么对重婚罪处罚重婚罪如何处罚一、怎么对重婚罪处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


·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
      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一、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一)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地块概况1、该地块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面部毁容 8级伤残能赔多少?
·老婆提出离婚
·我是外地小货车牌,想长期在海南行驶,需要办理什么手
·财产问题,我结婚后经营起了一家服装店
·您好,请问阿根廷国籍孩子申请永久居留证可以快速办出来吗?父母
·我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
·四级工伤农村户口能按城市赔偿吗?都需要些什么
·我曾说过砍完这棵树树枝这棵树就会死掉了,后来台风来了树倒了,我说这句话在法律会付
·我租了一个房子,租期一年,一次性付清房租外加一个月押金,后来
·横山桥的一个朋友欠我八万元钱,一直不还,有欠条我联系不到他,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