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农村宅基地继承需要拿钱吗

首页>>法律知识

    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转卖,可以继承。那么农村宅基地由于属于村集体,村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村居民个人。这样的话,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如果可以继承的话还需要拿钱吗?我们将为您详细地解答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需要拿钱吗”这一问题。
到了今天,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用地紧张,农业户口的取消等等,原本贫穷落后的农村开始被人们所关注。您都在谈论农村的土地去留问题还有耕地使用权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觊觎农村的土地了,相信在不久后,农村的土地会变得很值钱。
这时候,有人站出来问了一个问题:既然农村的房子不用交契税,那么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是不是就可以无限的继承下去了呢?对此,我们有必要向您普及一下关于农村房子的继承问题。
一、宅基地继承的费用问题
宅基地的继承和城市楼房继承一样,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的2%来收取,但是最低不得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二、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我国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照家庭人口,劳动力划分的,基本上很少做出调整,以确保土地耕种的稳定性。如果农村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家庭中其他成员对该地的使用权。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即使目前为止,农村的房屋和土地过户不缴纳税,但是农民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依旧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包括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使用权是分离的。另外,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农民拥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只不过像城市里那样过户了,只是不缴纳契税而已。
广大的农民朋友一定要明白家里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并不是可以一直传下去的,它不能被继承,只是暂时拥有使用权而已,所以,广大农民朋友要明白这一点,农村的土地也会越来越值钱,也要好好利用和保护。
读完文章,“农村宅基地继承需要拿钱吗”这一问题的答案自然而然是十分明显的。农村宅基地本身是不能被继承的,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即使是农村房屋买卖也不需要在房管局登记注册的。但正是由于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对于地皮是不能继承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最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征地补偿的问题,开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每个地区都是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政策的,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


·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
      应该很多农村村民都知道,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的财产,村民具有其的使用权,但是却不具备其的所有权,宅基地按照我国民法典也是没有办法继承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这方面的知识。一、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的范围做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的土地共分为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北部丘陵区  补偿标准:水......


·城市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
      有许多农村村民的孩子成年后会选择将户口转到城镇,既方便了工作,也方便了孩子读书,但是随着他们也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那在农村户口的父母过世之后,城市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可以吗?一、城市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可以吗?答案肯定是不可以,宅基地不能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征地拆迁无小事,这是每个城市政府都十分重视的事情。近年来因为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见不鲜,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


·公司变更登记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司变更登记期限是多长时间?一、公司变更登记期限是多长时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法人代表的,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在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普遍都有试用期,但是在试用期内假如遇到了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的我们将会在下文告诉您在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希望您仔细阅读,相信会对您解决该问题有所帮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范本
      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3、劳动者单方解除4、劳动者试用期内......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我国立法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相关内容
·南京市看守所会见律师
    犯罪嫌疑人进南京市看守所多久才可以会见律师、刚进看守所可以会见律师吗?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会见手续?南京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南京市看守所建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如何预约......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南京离婚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致力于圆满解决婚姻出现的种种问题。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代理南京及各地疑难婚姻家庭类案件,如婚姻过错赔偿诉讼、离婚抚养协议、离婚诉......


·南通律师谈撕毁的借条能否追债?
      徐某某曾拖欠马某某货款125880元,并出具欠条,但欠条已经撕破,撕破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本案中,徐某某仅仅将欠条撕破,当面扔在垃圾桶里,与常理不符。在结帐过程中,徐某某辩称以发票欠条冲抵货款,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律师释法:根据双方提供的证......


·2018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含分行业工资标准)!
      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附各行业标准)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冀公(交)[2018]334号       ......


·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有哪些一、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有哪些1、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如下:(1)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


·对方吸毒可以起诉离婚不
      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所以如果配偶一方如果吸毒,另一方则会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久而久之,夫妻感情也会消失殆尽。那么......


·职务侵权,雇主追偿的情形
      一、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也就是说员工因为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是按照用人单位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社会保障卡激活,银行说必须本人去,行动却实不方便该咋办呢
·你好,我欠别000块钱,别人把我告了,那会没打欠条,今天给我打电话让我偿还,我现在没能力
·律师好,我想咨询关元确权的事情,我是思西村
·邻居一男的发生口角打了我母亲报警警察说忙没时间出警
·失火,我的一个朋友在自己的地里烧玉米地炼荒
·亲属公证已经有了还需要办出生公证吗?
·我领取了检验合格标志。但行驶证上的日期没变。怎么回事
·算是公共设施吗,编辑可以和物业保安室可以通话的可视电话算是公共设施吗?哪个条例有
·同事在公司被同公司人员*害,公司应该赔偿吗?
·劳动纠纷已经判决但执行困难怎么办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