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首页>>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 费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中具体对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规定,当然侧重点肯定是在监督方面。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么?
      实践中,多数劳动合同中都是对合同做出了具体的期限要求的,通常在合同到期之后会进行解除,那要是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此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吗?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吗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规定时间为多长?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规定时间为多长?刚毕业的大学生,前脚刚从学校的大门出来,后脚就要踏入求职的大军中,对于求职的毕业生来说,一张OFFER来之不易,但前提是必须得通过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可能您对试用期的模糊概念只是说几个月的免费劳动力,您对试用期有关的法律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前期的试用期......


·员工入职两天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员工在工作期间或者上下班路上发生了意外事故的,一般都是算作工伤,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对于新入职员工无论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也是要进行赔偿的,那么员工入职两天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呢,我们来看一下。一、员工入职两天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般工伤赔偿标......


·湖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包括哪些? 一、建筑施工资料管理
      湖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包括哪些?一、建筑施工资料管理包括: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中标通知书;3、工程预(决)算;4、承发包合同;5、施工许可证;6、质保体系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7、企业资质及质量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人员岗位责任制;8、开工报告;9、监督验收通知单;二......


·劳动仲裁给几年的加班费?
      一、劳动仲裁给几年的加班费  公司欠了几年加班费,员工就可以追讨多少年的加班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简单来说刑事犯罪的构成特征,其实也就是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一般在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的时候,就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中关于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对于交通肇事罪这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来说,您知道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


·监视居住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能否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裁员的顺序应该先从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来说是最短的。另外,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来看,不裁减试用期劳动者,......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一、诈骗罪之共同犯罪1、案情:张某早年与李某相识,李某从事以某某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后将此方法传授于张某某,张某伙同刘某、钱某、包某相继进行诈骗活动。与此同时李某也继续以团伙方式进行诈骗,共犯有南方人邢某、于某,东北的田某、赵某、韩某,此团伙在南方及东北常年多......


·醉酒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醉酒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现在喝酒不仅是一种常见的应酬方式,也是很多人选择排解自己压力的方法之一,那么对于有车一族就很容易出现酒驾这样的危险情况,如果在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根据法律会进行怎样的处罚?我们将会在文中根据不同情况为您讲解。一、逃逸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时......


·信用卡诈骗罪会被通缉吗
      随着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如果使用不慎可能会构成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信用卡使用达到一定额度,超过期限并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交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信用卡诈骗罪会被通缉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夏骏艺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常州讨债
    常州讨债律师代理讨债、要债要账、清债,专注于个人、公司债务纠......


·镇江律师成功辩护团伙诈骗罪
      李某某被顾某某、岳某某招录进来从事诈骗活动,担任业务经理,冒......


·公司债券和股票相同点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公司债券和股票相同点是什么,区别是什么股票市场中活跃着非常多的人,很多人都利用闲钱在股票市场中购买股票赚取利润,当然股票市场是有风险的,谁也不能保证能够稳赚不赔,同时公司债券也有这样的特性,这使得很多人会把公司债券和股票弄混淆。那具体来说公......


·卖房违约怎么办?
      买新房,等过户,高高兴兴准备搬家,但突然卖房人毁约怎么办?这时候,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办法呢?是拿回定金,还是要求卖房人履行合同,办理交房手续呢?我们整理了有关卖房违约怎么办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卖主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房人......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方法有哪些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方法有哪些?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技术,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让人申请专利被驳回时,受让人应自负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分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未做手术。属于十级吗?能鉴定上吗san
·以何种合理合法的诉求来起诉女方?
·事故我全责,无人员受伤,修车期间对方要求我负责误工费和打车钱,合理吗,我是不是可以直接让对方找我的保
·我住的是我老丈人家的还迁房我喝多了打老婆为了要老丈人家的房子
·现在接见不了,怎么问卡号,联系不到可以到监狱门口问卡号吗
·我和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现在由于其他原因不想卖了,合同约定
·我孩子未出生,老公就意外死了,后来孩子一直都是我抚养,政府给
·女朋友遗弃两个孩子没人照看,信用卡每月替她还了两年如今申请立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