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如果公民的人身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那么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做

首页>>法律知识

    如果公民的人身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那么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做出一定的赔偿,也就是可以向侵权人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但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的话可能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二、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这个是最保险的)

2、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1)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虽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

同时,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强制保险如何赔偿。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也是容易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超过1年期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1年内,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法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3、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4、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今天我手里接到的案子就是5年后才去鉴定,所以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问题,而且仔细查看了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致伤残的相关规定,对于伤残鉴定的期限并没有限制,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去做鉴定,但是没有鉴定最后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对于当事人恶意拖延进行鉴定的情况,如果最后鉴定出来构成伤残,这个时候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包含二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而涉及到诉讼时,当事人便要明确受到侵害的程度,受到的损失额是多少,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既涉及到治疗,又涉及到伤残鉴定的,1年诉讼时效以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为起算点尚可接受。

但是如果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并没有评定为伤残,只评定了三期时间,这时候我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能够按照伤残认定日开始起算,而是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为起算点。

5、权利主张日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在交通事故当中,如果是属于人身受到损害的话,那么法律规定此时适用的是特殊的时效,即1年,但具体的起算时间,可能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当事人一定要了解清楚。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双方在场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事故后果进行审查、判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纪录。它作为技术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双方在场吗,相信这是许多人所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做解答。交通事故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人车事故,这三种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很......


·建筑工程司法审计申请书提交后司法审计流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司法审计申请书提交后司法审计流程是什么一、建筑工程司法审计的含义司法审计是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采用审计手段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办犯罪,准确公正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审计属于专项审计。二、司法审计的流程司法审计是司法......


·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都在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应该首先及时的报案,然后等待交警进行责任划分最后进行赔偿,那么要是车主没有报案不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对车主有什么影响呢?相信很多人对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一、?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交通事故不......


·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构成条件,处罚规定有哪些?
      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交通事故对家庭的伤害也是十分巨大。但事故发生,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更是令人发指,对于肇事逃逸者,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那么,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构成条件及处罚条款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解答这个问题。一、交通事故逃逸构成条件:1、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


·北京和上海五险一金交纳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国家规定,企业要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最低要求三险一金,这是国家给予上班人员的基本保障,很多私人企业都做不到。但是很多员工得不到应有的权力。五险一金要求缴纳的比例,各个省市都不一样。那么,北京和上海五险一金交纳的最低比例是多少?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一、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


·内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


·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近几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在医疗纠纷中,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十分复杂,司法鉴定流程也比较冗长,解决起来比较困难。那么,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


·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即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般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财产分割。但为了防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侵犯,相关司法解释对原有的夫妻共......


·哪些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要是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的,那么很有可能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时需要看具体实施的行为是怎样的,那到底哪些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哪些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表现为使用伪造......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相关内容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详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邮政编码210036,原名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南京刑事律师前去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无罪罪轻、缓刑辩护等。★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财产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等离婚法律服务,包括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抚抚养权变更、财产分割、继承等。致力于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继承、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处理遗产继承和财......


·南京市4名律师志愿者赴西藏林芝地区开展援藏工作
      3月9日,南京市4名援藏律师志愿者将奔赴西藏林芝地区开展工作,这是律师首次加入南京市援藏队伍,也将改变林芝地区没有律师的现状。4名援藏律师志愿者将主要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充分了解当地区情、社情、民情,..时间适应当地人文地理环境,..时间掌握和......


·镇江律师成功辩护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被告人顾某某驾车送本厂押运人员到某市银行为本单位用大额面值人民币兑换小额面值人民币的过程中,与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准备乘下次兑换之机,窃取现金,并商量了作案方法。顾某某给徐某某绘制了路线图,还提供了自己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钥匙。当日中午一时许,顾......


·汝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规定
      汝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汝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


·争取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被告人其实可以在法官判刑之前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争取缓刑的,但此时还是应该先看看自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不然的话即使委托了律师,效果也不大。那到底争取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争取缓刑的条件有哪些缓刑是有条件......


·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可以看出,对确定为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对其量刑时有四种法定的裁量方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从宽处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法......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的问题是想了解革命烈士的问题
·债务纠纷,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
·在芒市勐巴娜西美食城门口寻衅滋事
·我对后妈还有赡养义务吗?
·我在公司上班,由于公司长期加班,早八点到晚九点,由于精神过度
·双桥法庭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方便告诉我吗
·永吉县看守所是否能律师会见?
·信用卡逾期3个月以上,本金28000多,现在算上罚息3700
·你好,我想起诉临清xx庄的诈骗人,请律师指导怎么起诉他,我是
·当时未报,当时未报警,当时未报警,现场已不在,这种情况怎么温馨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