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首页>>法律知识

    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公民在遭受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有一定的时效,那么,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的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分类为各位做具体的介绍。

一、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分为两种:

(1)视为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被请求机关如果出现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两种情况时,请求人可以在递交赔偿申请书后的期间(二个月)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以上两种情况推定请求人清楚相关的诉讼时效。

(2)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包括未及时履行以及决定不予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期限为三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人的起诉期限从其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二、直接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行政事实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三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行诉讼法》第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四、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时候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的全部法律规定了,因为不同方式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是不同的,所以根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同方式,我们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介绍,并且列举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您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参照上文。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的法律分析
      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的法律分析为了更好地处罚刑事犯罪,填补以往法律规定的漏洞,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活动。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不断的对刑法体系进行修改,《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的法律分析,请阅......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一、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


·强奸罪会被判多少年
      强奸罪在我国也是属于高发的犯罪之一,一旦经过认定构成强奸犯罪的话,那么除了要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做出赔偿外,此时还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具体来说,强奸罪会被判多少年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强奸罪会被判多少年强奸......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毒品案、经济案、贪污贿赂案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


·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看守所是江苏省公安厅直属行政机构,地址设在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详细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河路9号(绿园宾馆后面),邮政编码210019,绿园宾馆是江苏省..办案专点,宾馆的后院,就是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靠近江东门、汉中门大街,......


·寻衅滋事罪 上诉后成功得到法院的支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了解......


·盐城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1、看守所每个正常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为收物时间。2、地点在盐城市看守所收物会见室。3、对在押人员近亲属寄送的物品,盐城市看守所要严格检查。经检查同意接收的物品、现金,按规定详细登记,并由送钱、物人签字。对于不接收的物品,要求其亲属带......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最低起投金额是多少?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最低起投金额是多少?一、什么是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一、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


·故意伤人的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构成该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人的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故意伤人的怎么处罚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故意伤人的怎么处罚故意伤人,造成被害人受轻伤以上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货款追讨问题
·今天与洒店经理吵架后我就不干了,在家呆一天老总打电话叫我去上班没答应,老总不干了就不发工资了,一个月
·孙律师,我找不到你的律师事务所了,也没有你电话,方便给我个电
·我儿子被关在滦平县看守所我不知道什么原因,请问我怎么能了解
·多前事业单位辞职,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怎么办?
·民间借贷借贷纠纷详细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一电焊工,焊工证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的想问一下这样
·拆迁未得到安置,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我父亲去世两了,多少遗产儿子也没透漏,可最近我听说女儿可以走法律程序分割一半,还
·无锡老家2006年拆迁,未通知本人,本人亦未曾授权、委托任何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