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首页>>法律知识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为内容是否有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意义。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担保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借款合同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如果能够设立有效的抵押担保,是欠款得以清偿的保证。同时超额抵押担保的设立也为人们的资金流动和借款提供便利。我们接下来就为您带来关于超额抵押担保......


·捡到被遗弃的婴儿可以自己抚养吗
      捡到被遗弃的婴儿可以自己抚养吗许多好心人在捡到被遗弃的婴儿时,出于善心,想要自己扶养,但是捡到被遗弃的婴儿可以自己抚养吗。对于这个问题,不少人都有疑问,虽然是出于善意的帮助和爱心,但是对于孩子的扶养问题必须有严格的领养和扶养手续,这也是法律......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比较任性,很多都是在一个单位入职两个月离职,员工离职对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因此用人单位想要杜绝闪辞现象的发生,首先要了解员工入职两个月离职的原因都有哪些,这样就可以根据自身......


·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什么?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子女抚养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法律纠纷,解答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判决书、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离婚财产分割等离婚相关问题。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直接..子女......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南京刑事律师谈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


·关于参加丹东毒品犯罪辩护二期律师培训班的邀请函
      为期两天的首期毒品犯罪辩护培训班在成都举办,本次毒品班学习取得圆满成功。这次的成功归功于与会的中国刑警学院禁毒系主任肇恒伟老师、王亚林大律师、为你辩护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及卓安律所全体成员、日知社创始人陈虎教授及草原狼创始人曹春风律师的一致努......


·股权平价转让要交税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股权平价转让要交税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股权平价转让要交税吗  企业股权平价转让,且不存在转让价格不合理的事由,就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交纳印花税。  如果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会根据市场价给予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计征税款。个人......


·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1、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可以......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因遭受到他人诽谤使自己的荣誉权受到损害的,被诽谤者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诽谤者由于我国对诽谤罪的认定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起诉诽谤罪的原告需要对被告的诽谤事实进行举证。但是很多朋友反映,不知到“诽谤罪都收集什么证据......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哥姐未出钱,我出全资给父亲买了套楼房并装修,这房子能
·9年前,未满17周岁,暑假期间和同学被利用,参与开发商强拆,
·我的被快递公司弄掉了.怎么找他
·债务人被抓,追偿担保人。现要求上门要钱,并配合我们一起去要,
·你好,有人欠300的医药费不给怎么起诉
·赵律师,你好,我这个几天没有时间,能不能帮我到法院,把我在银
·你好,单位裁员以后,有的张工资了,有的没张,合理
·您还在名仁事务所吗,一件刑事案件想找您当面谈谈
·强行收房让我不法转让怎样补偿
·您好,今75米的大板车还可以审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