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都包括哪些?各级资质的标准是什么?
首页
>>
法律知识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都包括哪些?各级资质的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1)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二)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
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建筑工程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80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30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0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5000吨以上。
(四)技术装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以上摇臂钻床等)3台;
(3)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2台;
(4)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二、二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1)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二)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建筑工程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物;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0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2000吨以上。
(四)技术装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1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以上摇臂钻床等)1台;
(3)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三、三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上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各个级别要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企业资金、技术、工程人员等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相对来说情况会比较模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
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一个城市的道路交通是否畅通和道路的建筑质量密切相关,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刚修好的市政道路就出现了损坏,这背后反映的就是工程质量不过关。作为重要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要保障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
·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一、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
一、工伤待遇与工伤费率的关联有吗?
一、工伤待遇与工伤费率的关联有吗?工伤待遇与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无关的。与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结果及相应的国家工伤赔偿标准有关。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照鉴定结果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就可知道。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行业划分,制定......
·
房建工程质保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房建工程质保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对于购房一族来说,除了关心房屋的自住或者投资,还会关心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因为房屋的质量不仅影响着自己房屋的价值,更是影响着居住的人的安全,而开发商也是给了所建房屋一定的工程质保期来让买房的人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那么房建工程质保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呢......
·
上海市工伤鉴定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我国各地广泛存在着高危作业,故而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上海市也不例外,针对上海市职员受伤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的情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工伤鉴定的管理办法,根据此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鉴定级别是怎样的呢?一、上海工伤认定等级的法律规定是......
·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解决办法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解决办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借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的,大多数是......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
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是什么?
一、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是什么?五险一金缴纳基数由五险缴纳基数和一金缴纳基数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五险指的是社保,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1、五险缴纳基数是什么: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和。按照社会保险缴......
·
车损险不赔的几种情况?
车损险不赔的几种情况(1)酒后驾车。酒后开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对因酒后开车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人工直接供油。机动车行驶中,遇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用人工直接供油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
·
农村拆迁房屋怎么安置
农村拆迁房屋怎么安置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被征收拆迁呈上升趋势。而农民最关注的莫过于农村拆迁房屋该怎么安置?由于城市的发展速度不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
·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合同关系的存在是留置权产生的基础,但留置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合同关系。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特定有限的合同类型,而在其他合同类型中,则不产生留置权。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下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
·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私自变更可以吗?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私自变更可以吗?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议予以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决予确定。但是,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处理。离婚时,无论......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
南京离婚律师费
南京离婚找律师的律师费是多少?南京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一......
·
和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规定、位置导航
和县看守所地址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迎江路润和园附近......
·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
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约定质保金该何时返还?
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约定质保金该何时返还?一、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约定质保金该何时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
·
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尚未产生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股东,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东的,该股东即系当然的公司诉讼代表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利益冲突不能担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文登市文城镇河埠庄村我在文登市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买的
·
可以要求收回房子吗,几年前
·
A欠我钱,B欠A钱,A把B的欠款转给我,B给我写了借据,这个如果起诉能生效吗?
·
黑中介坑学生工,不发工资,先学生早已离职,但是工资拖欠近一个
·
你好,我老公坐牢,我们的孩子名下有一套房产,要是我们离婚的话
·
我们两股(A和B一股,C和D一去承建设一工程,业主方已经把款转给了A请问单凭收条
·
退股时以转让形式所得资金用不用缴税?
·
房屋装修,卫生间防水出现严重漏水,装修公司百般抵赖,推拖严重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