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什么?特殊侵权是相对于一般侵权的概念,在归责原则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有明确的规定,在多重归则体系上细分了侵权责任类型,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依然不是很容易理解,那么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哪些呢?在这里,我们将为您对此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帮助您对此有基础的初步认识。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般与特殊是一对哲学上的词语。哲学上亦称之为一般与个别,其实,这里的个别就是特殊,别无它论。中国古代哲学家在探索万物普遍本质时,已开始探讨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战国时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认为个别的“白马”可脱离一般的“马”而存在。南宋朱熹将一般与个别等同起来。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最高的“理”,而没有个别的“理”。那个别的“理”只是像许多江湖上的月影,它们共同反映的只是一个月亮。
同样在侵权行为法里,虽然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是一对非常对立而又融合的概念,但它们却像许多江湖上的月影一样,是一个真实月亮的影子。也就是说,它们都是侵权行为法的影子。其实,本没有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之分。一般侵权是侵权,特殊侵权也是侵权。不论一般或特殊,它们都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且都应当受到处罚和制裁。因此,研究侵权行为法时,我们不能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立起来看待。尽管它们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但它们都同时指向一个目标,就是侵权行为。
所以对一般侵权的研究,实质上就是一个主观归责的研究。而对特殊侵权的研究,本体上就是一个对客观行为和结果的归责研究。对归责问题的研究,回归过来就是如何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如何对正义进行声张。
二、无过错与无过失
过错和过失在现代汉语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但是在解释上却没有大的差别。过错就是过失,错误。而过失是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笔者认为,这里的解释就出现矛盾。既然过错就是过失错误,那么因疏忽而犯的错误也应当是过错。然而,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应当说,过错的内涵大于过失。过错包含有故意的过错和过失的过错。而过失却不能认为有故意的过失。
而过错和过失在法学词典(增订版)上却是两种不同的解释:过失在刑法上指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指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民法上指过错的一种形式。即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状态。而在民法上的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民事责任的条件。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异同的主要原因是在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归责问题上对这两个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这样描述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无过错应理解为侵权人不仅在主观上无故意,同时在主观上也没有过失。因此而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作者们的疏忽还是这两个概念可以混同使用呢
既然过错和过失这两个概念在语义上具有不同的意思,那么在法律上使用时就应当谨慎从事。出现以上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使用或混同使用的原因可能是作者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认识不清,认为过错就是过失,反之过失也就是过错,因此交叉混同使用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在特殊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上到底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称谓呢?如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文面意思并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而言,这里的没有过错应当理解为完全没有过错,既包括主观上无故意,又包括主观上无过失,所以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称谓才对。
三、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也是侵权行为法里最古老的归责原则之一。在早期的成文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称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替代加害责任原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和发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要主观上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德国学者耶林曾就过;“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这显然地告诉我们,一个人只须为自己由于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导致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人们可以大胆的行动并扩大人际之间的交往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终于可以从加害原则的阴暗下走出来。
相反,过错推定原则是从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角度出发来确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迫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这种推定过错,是通过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其实质不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是被动的被确定为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历史源头同样久远,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规定:“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的田里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地里而被牲畜吃食的,则不须负责。”这里说的其实就是过错推定。直到17世纪,法国法官多马特才创造了过错推定理论。
其次,这两个原则虽然都是以过错作为归责方式,但在对过错进行认证时,前者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后者无需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而是由法官根据法律之规定进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此外,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却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归责原则,不能混为一谈。
上述内容是我们对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介绍,在这个原则的判定上,首先需要在主观和客观上判定过错与过失,而且适用特殊侵权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不能混为一谈,但是在具体情况中可能有特殊的例外,如果您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还请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法律为了督促公民及时行使权利,降低法院的搜集证据的难度,特别对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当劳动纠纷发生后,如果劳动者在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极有可能遭受败诉的风险,所以劳动者务必要特别重视时效问题,......


·个人如何股权转让?
      个人如何股权转让?现在很多投资者都将股权投资作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成为公司股东后,如果并没有得到预期回报,投资者往往会将股权进行转让,寻找下一个目标。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多种,既可以转让给公司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各自过程也不......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所谓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从原则上讲,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


·国庆放假安排
      对于上班族来说,最开心的无疑是十一长假了,经过多半年的努力,工作生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是时候好好放松一下啦,那么提前知道放假时间就可以好好筹划一下出行计划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国庆放假安排的相关计划吧。一、国庆放假安排根据《国务院办......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财产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等离婚法律服务,包括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抚抚养权变更、财产分割、继承等。致力于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继承、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处理遗产继承和财......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镇江律师成功辩护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被告人顾某某驾车送本厂押运人员到某市银行为本单位用大额面值人民币兑换小额面值人民币的过程中,与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准备乘下次兑换之机,窃取现金,并商量了作案方法。顾某某给徐某某绘制了路线图,还提供了自己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钥匙。当日中午一时许,顾......


·上海市看守所大全:全部21个看守所地址、电话最新信息
      上海市看守所大全:全部21个看守所地址、电话最新信息汇总:上海市...监所管理总队(电话:021-58430022,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公路1760号)1.上海市看守所地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1760号(021-28956312)2.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灵......


·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财务合同管理制度(试行)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环节,保证各项财务活动、财务结算依法、有序的进行,针对目前的财务合同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各部门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协议、......


·高利贷起诉时效是多久
      高利贷起诉时效是多久高利贷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存在的信贷形式之一,在民间金融活动中一直充当着非常活跃的角色。但是现在的高利贷却不是全部被法律所认可的,实践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比较大。那么就高利贷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这个起诉时效是多久呢?我们为您解......


·同性同居关系的法律评价
      1、中国古代,一度流行反应男性同性恋的“男风”,还普遍出现了女性间的“磨镜”。中国人历来对同性恋爱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明清时期的广东、福建地区,类似男同性婚姻的契兄弟、女同性婚姻的金兰契普遍存在。近代以来,因受西方心理学的影响,同性恋曾被视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x品案件熟悉吗?
·花钱办大学被骗如何追究办事人责任
·我是微商,想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准备什
·你好,请问一下我的身份证生日期错了,能改
·我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我借给房地产公司30万,同时签
·业邻居楼上长期噪声扰他家装修时沐浴家居不知出了什么问只要洗澡开水的水声特吵,特大也找人查
·是否具备收养手续,我父母收养了姑姑的儿子
·驾校用我的车拉着这学员去考试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请问这责任谁来承担?
·我是山西的,在内蒙古包头市打工,在网上认识了徐州市睢宁县王集
·因公伤残军人,因公伤残九级军人回地方有什么政策没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