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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需要新立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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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上诉需要新立案件吗? 一、管辖案件审理流程
由于法律对于管辖异议案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不同法院之间在具体程序操作方面也不完全一致。总体来看,审理程序较为繁杂,涉及到的流程节点很多。下面对该院辖区管辖案件一、二审程序列图说明。
1、一审案件流程。对于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后,承办人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异议申请书,并确定1-2周的答辩期,由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供证据。然后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审查双方证据,组织当事人谈话,听取双方意见,然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最后作出裁定。如认为案件确系事实清楚,管辖权明确,则直接作出一审裁定。
2、二审案件流程。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案件立案后,由内勤分给各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先进行阅卷,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合议庭合议,如合议庭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承办人可以直接出具书面裁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则由案件承办人组织当事人谈话,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承办人经过谈话和合议,认为需要撤销一审裁定的,则向庭长汇报,然后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不需要新立案件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不需要再重新立案。
上述内容就是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需要新立案件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繁琐的步骤才能撤销判决,而一旦撤销后,案件可直接送往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不需要新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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