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措施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措施有哪些?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是大建设工作难题之中的难题。如何在关注民生和推动发展中统筹兼顾,求得平衡,是重中之重。
一、在征地拆迁的前期需要做到:
1、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通过进村入户,宣讲政策,与村里的干部、群众交心沟通。对于拆迁,群众普遍存在着“三怕”思想:一怕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拆的吃亏;二怕干部办事不公,使得“老实人”吃亏;三怕带头拆迁生事,遭到其他户的反对。
2、注重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拆迁工作队伍的骨干作用。拆迁工作,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公开透明,能否做到不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维护群众利益,关键在于把握好政策、发挥好拆迁工作队伍的积极作用。
3、注重深入分析,积极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按规律办事。
4、注重实事求是,灵活运用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5、注重因户制宜,切实保证拆迁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坚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积极配合的拆迁户,尽快帮助其解决具体问题,办理手续;对于观望户,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讲解优惠政策,帮其算好“经济账”,促其尽快下定决心拆迁;对于有抵触情绪的拆迁户,认真听取他们的想法和意见,不失时机地加以引导,逐步消除疑虑,使他们变抵触为接受和理解。
二、具体的征地拆迁保障措施如下:
1、加强宣传,做到和谐征地。深入到搬迁户家中,耐心细致的给群众讲政策,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知情权,使住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2、加强协作,做到统筹推进。主动联合协调住建、房改、供电、拆迁办等部门,针对钉子户提出的要求,具体研究解决,最大限度的给予满足,将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让群众放心满意答应搬迁。
3、加强协调,做到合理安置。在安置搬迁过程中,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设身处地的为搬迁户着想,帮助搬迁户办理好土地证,并送证上门,给他们做规划,印红线图,发放补偿费等。
4、加强服务,做到顺利拆迁。在拆迁之前,提前通知群众做好物品搬迁,派出工作人员帮助群众转移物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上所诉,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广大人员的不懈努力,更重要的是加强与群众之间的交流沟通,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谋取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措施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邹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条件是怎样的
      邹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条件是怎样的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防工程意义重大,对于人防工程建设更应当仔细完成,实践中出现过由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合格导致人防工程出现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不畅通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下面是《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有很好的实践......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您都知道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的保证,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解除终止都离不开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哪些?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其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谁赔偿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或者身边的人遇到过这样的一个问题,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那么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为此我们特地请教了平台的专业律师,下面就是他的专业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谁赔偿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之二,约定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侵犯人身权责任有哪些
      侵犯人身权责任有哪些一、侵犯人身权责任有哪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是怎样进行的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是怎样进行的在平时的工作中您很容易就会遇到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可以调节,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其中调解相比之下有利于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如果调解是由工会来进行的,那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是怎样进行的呢?其效力又是如何的,为了解决上......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差异
      我国规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从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看,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相关内容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拥有合同案件办案经验,针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等问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事务,为涉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南京合同法律师谈合同签订注意细节......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索赔。南京专业交通事故索赔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独到的经验,尤其是交通保险理赔,提供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损害索赔,可成功后收取律师费......


·温州市看守所会见手续、时间、律师预约规定
      温州市看守所实现律师会见预约一网办理温州市看守所律师会见预约系统在“温警在线”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即日起,全市10个看守所的律师会见业务均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律师在预约时段到温州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可以得到优先......


·离婚继承律师: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怎么办
      女方怀孕期对一个家庭而言是一个考验,有些丈夫因为妻子怀孕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就会在身体上选择出轨,从而导致家庭危机。若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了,怀孕女方该怎么办呢?若想离婚该怎么做?吴丁亚律师带您了解。      &#......


·五险一金即是我们常说的社保与公积金,与我们每一位老百姓的衣食
      五险一金即是我们常说的社保与公积金,与我们每一位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五险一金比例是多少,单位与个人各应缴纳多少,哪些是法定的,哪些不是,这在国家相关政策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本文中,网的编辑整理了相关材料,供您参考。一、什么是五险一金......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非法经营收益构成什么罪?如何认定该罪?
      非法经营收益是指行为人以法律不允许的手段而获得的相应收益。既然该收益是以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获得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相关条件,该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那么非法经营收益构成什么罪呢?该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一、非法经营收......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汽车撞摩托车,摩托车正常行驶
·前夫是浙江松门镇人,去年10月离婚至今付了2千(孩子)抚养费
·手机分期不还会怎么样。会不会被抓
·如何才能要回对方所欠的货款
·私人装修公司,干活不给钱怎么,走程序
·我咨询下五年前我被判缓形一年今后对我儿子找工作响大吗银行上班
·我父亲是70代社队企业的一名临时工,当时转正表格已上报,领导也签字了,由于政策原
·陈律师,聘请律师怎么收费的。
·本人上女方家入赘。因感情不好,现在想离婚。你方要求几十万,我
·请教一下感情钱财纠纷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