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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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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的界定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自委托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必须具备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这一必备要件。

  保管合同是有偿服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同时保管人向委托人交付保管凭证。”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使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将物品委托保管人保管,与将物品借给他人、租给他人或委托运送的情形在法律关系上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混淆。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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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保管合同之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受到......


·保管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的界定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自委托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必须具备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这一必备要件......


·保管合同之保管人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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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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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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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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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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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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