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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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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但是许多人不太清楚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而恰恰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进行十分重要,因此需要您做一些了解。那么,今天的我们就为各位仔细介绍一下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以及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时间的规定和其他相关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您解决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司法鉴定时间规定是多久?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的具体规定内容了。为了维护司法秩序,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对申请司法鉴定进行时间上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这样才能顺利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拖累司法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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