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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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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取保候审
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
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
取保候审
决定不当的。4、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
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6、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
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取保候审
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
取保候审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
取保候审
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
取保候审
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
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
逮捕
,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
起诉
后,检察机关决定不
起诉
,需要复议、复核的。综上,解除
取保候审
的条件有两个,分别是
取保候审
的期限届满和有关机关查明被
取保候审
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申请解除
取保候审
还需要办理相应地程序。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措施的同时,自然之后肯定就有解除
取保候审
的一日。至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取保候审
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总会有期限届满的一天,那到时候就算没有其他的情况,那也是应该解除
取保候审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然的话,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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