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是怎样的
首页
>>
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也是不能避免质证这环节的。此时就需要公诉人和被告人提供轮流进行举证。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是怎样的
1、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有些案件的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而且时间顺序清楚的具体活动构成的,如杀人的预备、实行、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些案件是数罪案件,如抢劫几十起。对这些案件按照时间顺序举证,能够清晰地向法庭展示犯罪过程的发展脉络,也符合认知规律。但对有的时间顺序不明显,犯罪过程极短的案件,则不宜使用。
2、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每案都由一系列事实要素构成,各个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不同,有的属于构成要件事实,有的属于案件相关事实;有的表明犯罪人是谁,有的表明其实施了什么犯罪,还有的表明犯罪后的态度。合议庭应当引导公诉人根据各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质和地位安排举证顺序。第一种是从内向外的举证顺序,即先从核心事实要素举证,再就外围事实要素举证,这种方法比较常用,优点是重点突出。第二种是从外向内的举证顺序。主要用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
3、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因果关系,如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行为事实与行为事实之间。这时,举证就可以按照事实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先因后果的举证顺序,即先就案件的原因举证,再就犯罪结果举证;先果后因的举证顺序。其优点是有助于把握事实之间的关系。
4、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一般是先主犯后从犯,先实行犯后非实行犯。此外还可按先定罪证据后量刑证据,或者按照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顺序举证。举证顺序一般由控辩双方自定,法官不宜干预,但要正确引导和掌控,应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则。但有个问题需要注意,目前在一审开庭时,法庭举证一般都从讯问被告人开始,这样做的合理性值得研究,因为这等于让被告人自己指控自己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不同的证据,前者属控方证据,后者则属辩方证据。
另外,如果被告人所作的是无罪辩解或罪轻辩解,那么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的讯问就将成为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而在法庭调查刚刚开始,就让双方进行抗辩,对庭审质量、效率和气氛都容易产生不利的影响。正确的做法是:如果被告人认罪,举证可以从讯问被告人开始;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就不宜从讯问被告人开始,而应从有罪证据开始。
二、刑事案件举证的方法
1、言词证据应以口头陈述为主,以书面陈述和笔录等为辅,关键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物证、书证应以原物、原件为主,以复制品和复制件为辅;
3、出示证据时要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
举证的主要方法有:重点举证法,即找准关节点,重点对关键情节举证。如杀人案件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作案条件,有无进入现场,力求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分组举证法,即对案件数份证据证明方向一致,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内容,即可划归一组,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组合,从不同层面、角度形成共同证明力和同一指向性,也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或者按照犯罪的发展阶段为标准,分成若干阶段分组出示证据,以便于归纳。连环举证法,即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联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然后运用逻辑推理知识,组织、出示证据。
集中举证法,即将要多次运用的证据仅出示一次,并作出说明,以增强庭审的效果,或者将所有证据集中全部一次向法庭展示,然后再进行质证,它有利于提高效率。换位举证法。对于诸被告人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首先对主犯进行讯问举证,然后再对从犯讯问举证;对于主犯不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运用迂回包抄的策略,首先对从犯讯问举证,扫清外围,待犯罪事实被合议庭确认之后,再对主犯讯问举证;对于主、从犯均不认罪的案件,首先选择对查清全案犯罪事实有意义的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对于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应当让公诉人出示、宣读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并通过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确定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内容,但愿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一般来讲是由公诉人承担首先的举证责任的,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贪污罪危害有哪些?如何认定贪污罪
贪污是当今老百姓最厌恶的一项犯罪之一,一般来说,贪污所损害的群众利益是巨大的,对于这类犯罪,您应该更深入的了解。本次我们将为您来解答关于贪污罪危害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贪污罪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
·
拐卖儿童罪怎么处罚,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
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的行为具体包括了六种,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的行为,那么就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不过您知道我国对拐卖儿童罪怎么处罚吗?以下是具体介绍。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
醉酒后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不过,很多人在醉酒后都没有清醒的意识,那么,醉酒后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醉酒后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如果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往的认识是,醉......
·
新刑法渎职罪包括些什么?
说到渎职罪,想必您一定都不陌生,顾名思义,一定是与职权有关的罪名。一般来讲,它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性,作出有违法律的行为。那么,你知道法律规定的新刑法渎职罪包括什么吗?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进行介绍。一、新刑法渎职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
·
犯绑架罪怎么判刑,绑架罪是如何量刑的
绑架属于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由此,我国对此罪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犯绑架罪怎么判刑呢?对嫌疑人、被告人来讲这是很重要的内容,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犯绑架罪怎么判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
·
发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的不可获取的代步工具之一,与此同时道路安全问题也成为了困扰人们的问题之一,那么一旦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就来为您介绍简易的交通事故处理......
·
绑架未遂是什么意思
刑事犯罪根据行为人完成的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中止、未遂以及既遂,这其实就是刑事犯罪的犯罪形态。如果属于犯罪中止或未遂的话,那么处罚相对就要轻一些。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绑架未遂是什么意思,具体该如何处罚绑架未遂。一、绑架未遂是什么意思绑架罪的......
·
合同履行期限定义是什么?
合同履行期限定义是什么?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便开始生效。双方需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了主体和期限。那么,合同履行期限定义是什么?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质保期?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合同履行期限的定义......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为南京离婚人士提供专业的婚姻纠纷解决方案,包括: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婚姻继承、离婚律师费标准、涉外离婚等。南京离婚律师咨询解答婚姻家庭法律疑问,熟知南京市各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善于处理离婚房产分割......
·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已经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公交线路:可以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到达小卫街站,乘坐315路,经过7站,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步行约220米,到达玄武......
·
李军昌律师为涉嫌放火罪的被告人--的辩护词
为涉嫌放火罪的被告人--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本案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
劳动争议律师:公司破产,拖欠员工的薪资能否追回?
真实案例: 五年前,江苏的蒋先生夫妇双双下岗,家里的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好在不久后,蒋先生就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高超的技术在一家私营企业找到了工作。五年来,蒋先生的工资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辩护词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里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结果足以对人的身体健康构成现实危险。反之,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作为结果加重犯从重处罚。......
·
钢结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哪些
钢结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哪些要点?根据国务院第297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钢结构房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钢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钢结构工程承包单位对钢结构厂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依据是什么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依据是什么一、公司拆迁员工补偿的依据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你好别人欠我钱不给怎么办
·
我司被邀参加比亚迪的外贸招标报价,因人员更换加上比亚迪系统国
·
签订了二手商铺买卖合同后,有规定要在多少年内办理转户手续?
·
合伙人既不合作又不撤股我该怎么办?不依着他,就要关门
·
我司聘用一国企内退人员,工作将个月,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span>
·
高难度知识产权问题,某人打cs游戏技术特别好
·
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怎么办!
·
我是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伤了半月板三度损伤和后交叉绑带撕裂如何赔
·
珠宝生产加工公同,我们是一家珠宝电子商务企业
·
老人有四间半农村房其中东三间给老二剩下一间半等百年以后归老二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