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首页
>>
法律知识
根据《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你转让
股权
;然后你与受让方签订
股权
转让协议;再办理有关
股权
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二、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
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
股权
交割证明;
(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
三、注意税收方面的规定
一)、自然人股东缴纳
股权
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性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股权
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股权
交易各方在签订
股权
转让协议并完成
股权
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
股权
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
股权
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股权
变更登记手续。
二)、
股权
转让完毕,因未缴纳
股权
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依据《
公司法
》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转让双方依据“
股权
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
股权
受让方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即使因未缴纳
股权
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2、
股权
转让后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已经转让
股权
的原股东不能以
股权
已经转让来对抗第三人。即对于第三人来讲,转让方还是“股东”,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即使
股权
已经依据协议转让。 但在
股权
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
3、
股权
转让后依法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转让方无论对于受让方还是第三人来讲,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以上便详细的说明了
公司法
人股东退股需什么手续、材料,股东作为公司建立的一个资本管理者,对公司的经济体制一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股东退股需要作出慎重的考虑,不可盲目撤股,要不然对自身和公司带来的影响都不小。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
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公司法当中的36条以及明文的规定,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来说,它是不能够随意的进行出资的抽逃的,而且工资法的解释三当中规定,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状况,那么就需要对公司和其他的股东来进行一个赔偿。《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
·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登记应注意那些问题?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登记应注意那些问题?新公司法的出台,意味着我们要了解其中的变更内容,才能让公司更有效,更高效率的运转。而股权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登记,我们应注意哪些地方?其中有哪些法律依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一般可分为交易型转让和......
·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赔偿有哪些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赔偿有哪些一、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赔偿有哪些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
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是什么一、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主要是解散的事由不一样1、《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如何保护著作权在互联网上不受侵害?
如何保护著作权在互联网上不受侵害?互联网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便捷、舒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烦恼。究其原因,主要是网络侵权现象大量涌现。网民在遭遇网络侵权行为时,务必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那么如何保护著作权在互联网上不受侵害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讲解一下。......
·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债权债务包括什么?一、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证据1、谁负责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
·
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
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我国的刑事案件可以具体区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其中属于自诉案件的原则上是需要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而不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那对于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职务侵占罪能否提起公诉职务侵占案......
·
怎样认定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那在司法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虚假破产罪?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怎样认定虚假破产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
·
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之深不得不说,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建设都有了很大改善,那么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一、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
现有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如何认定?
当我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当你想确定现有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具体是多久时,每个人认定的标准可能都是不太一样的。认定存续时间,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怎样才算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才能谈及如何认定现有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职工只要和用人单位之......
·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是什么?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一、住宅类别一: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③......
·
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
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越来越流行的贷款方式,存单持有人可以把自己的存单作为质押物质押给银行用来获取贷款。不过如果存单持有人是一位已婚人士,那么他的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下面我们就为您回答。一、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相关内容
·
含山县看守所
安徽省含山县看守所地址在环峰镇环峰西路9号,是一级看守所、安徽......
·
大竹县离婚律师原创: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aa的......
·
我们知道,如果司机在酒后驾车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根据国家相
我们知道,如果司机在酒后驾车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酒驾当事人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就已经构成醉驾,醉驾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对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醉驾的处罚会更为严厉,甚至会被开除公职。那警察醉驾是否开......
·
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关租赁的纠纷也是很常见的。就比如:出租方要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者是租赁方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当然,不管是哪一方,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责任。那么,在法律上,因解除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作出的具体介绍。一、租赁......
·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请问签定的合同中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条例,但其注明一条此合同
·
我于18年买的二手房当时房主有一户口没迁出当时协商18年l2
·
甲诉乙公司侵权,甲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A
·
装修工程完成了赖帐
·
希望哪位律师给指条明道..
·
行人在过马路时被汽车撞了,责任如何划
·
我在单位做了四了,因请假和上司顶撞两句,他就把我辞退了。我怎么做才可以,四没有签
·
交通事故中,一方向法院申请诉前伤残鉴定,法院有义务和必须通知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