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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次数的提出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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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次数的提出有何规定
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当事的双方认为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存在争议,那么,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但是管辖权异议次数的提出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这个规定是如何进行的呢?以下,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问题的资料,供您参考。
一、管辖权异议次数的提出有何规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上诉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起申诉,即审判监督程序。而且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多久
按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是十五日,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十五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在关于管辖权异议次数的相关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所异议,也需要在一审举证的期限内提出,如果一审驳回了请求,是可以继续上诉的。但是,若是逾期提出,法院将不会再进行审议。而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案件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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