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首页>>法律知识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门,起到防护武器破坏的作用。我国目前是从定点企业采购防护设备,所以对定点企业管理就显得非常关键。那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有什么具体内容?下面我们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在下文具体给您讲一讲。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六)指导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
  
  (七)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指导、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和质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的制订发布和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三)负责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和安装;
  
  (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为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独立法人,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特点及相应生产、安装工艺。
  
  2、生产、质检及安装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和结构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电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10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8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2人。
  
  4、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应当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5、具有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专业队伍。
  
  6、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当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配有载重量不低于5吨、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的行车;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质检、试验等操作区不小于300平方米;
  
  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3、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如自行搅拌混凝土,应当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三)设备
  
  1、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结构件加工设备: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 5毫米)、振动平台、电焊机(不少于5台,其中至少1台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型材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机加工设备:车床(不少于3台)、铣床(不少于2台)、刨床(不少于1台)、钻床(不少于2台)、摇臂钻(不少于1台)等。
  
  3、企业外协外购件数量(标准件除外)不能超过产品零部件数量的10%。
  
  4、生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四)质检
  
  1、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2、质检设备: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当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3、对产品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樘防护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
  
  4、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型号等内容的铭牌(样式见附图)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2、企业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生产和安装技术人员应当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认定。
  
  4、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通过IS;第四章资格认定;第十条各地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省级;第+一条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按照下列;(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省级人民防;(三)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督促初选对象按照本规定;(四)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人民防空主
  
  4、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各地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防工程建设对防护设备的需求和平战转换的工作量统筹规划、确定数量、合理布局。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已满足需要的,不应再申报新的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理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宏观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查。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报名,并对报名企业综合情况进行考察,确定初选对象。
  
  (三)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督促初选对象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进行条件建设,认真审查把关,达到规定要求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请示后,派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复并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审批。
  
  (五)企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后即可按批准范围试生产,试生产的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含正本和副本),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
  
  (六)试生产期间,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期间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资格。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格认定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增项。
  
  第十三条 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年检,重点检查生产和安装质量,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才能通过年检。质量监督部门日常进行的生产质量随机抽查和工地安装质量检查情况一并纳入企业年检指标,并进行诚信度公示。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年检合格的定点生产企业,凭年检表到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办理换证,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第十五条 定点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更换企业名称、法人、地址、所有制形式时,应当申请更换新的资格认定证书。更换资格认定证书时,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人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人工、材料等价格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供各定点生产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拟制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企业销售防护设备产品应当使用统一合同,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监督部门依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定期对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 防护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样式见附图),固定在产品铭牌的上方。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定点生产企业对具备合格证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防护设备产品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企业对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在质保期内应当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质保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有偿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涉秘图纸资料应当由专人管理,取消定点资格后无条件交回。
  
  第二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资格认定证书的;
  
  (三)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四)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八)不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的;
  
  (九)异地私设加工点的;
  
  (十)委托他人或企业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国为了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台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重点对定点企业资格条件进行了明文规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数量、场地面积、设备情况等都做了具体要求。相关职责部门有义务对定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企业整改,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要求。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提起这部法律相信您并不陌生,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却很少有劳动者能了解清楚,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一)用......


·员工辞职是否要给违约金
      员工辞职即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员工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可能会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此时,员工辞职是否要给违约金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员工辞职是否要给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不需支付违约金。劳动......


·对工伤鉴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尽管说我国的工伤鉴定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和鉴定技术,一般来说,鉴定的结果是比较正确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如果对于鉴定的结果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依法申请二次鉴定的。不过,申请二次鉴定的话,是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对工伤鉴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是什么?一、对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申请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流程。如果在工伤认定之后,确认该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该劳动者就可以领取到相应的工伤赔偿。但工伤认定是有一定的时效的,在一定的情况下,该时限可以暂时中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纳税人代码是什么?
      纳税人代码是什么?纳税人识别码是什么?一、纳税人代码是什么纳税人识别码是什么1、纳税人代码是由行政区号+企业代码证号码组成,个体纳税人代码是法人身份证号码。2、纳税人识别号是录入税务登记时产生的机器流水号。一般而言,不是到所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事项需要出示......


·临时工和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


·不得假释的条件都有哪些
      假释可以说是对罪犯很有利的一种制度,说的简单点其实也就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换言之,此时需要在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被假释,也就是提前出狱。但法律中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假释的条件,那到底不得假释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不得假释的条......


·共同海损的索赔方式
      1、留置权行使的程序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或是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共同海损分摊的金额往往在货物被卸到岸上和检验之前是无法确......


·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损害赔偿问题是避免不了的问题。确定损害赔偿由谁承担的依据便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因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时所为的行为而不同。那么,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责任?我们为您答疑解惑。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如何认定《道路......


·a股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什么条件?
      a股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什么条件?a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可以撤销吗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可以撤销吗?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


·最新兄弟建房协议书范本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因此,每一个集体成员有权获得一块宅基地用来建房居住。有的家庭人口很多,亲属之间就会合作建房。但即便是亲属之间合作建房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需要签订建房协议。下面我们就为您提供一份兄弟建房协议书的范本参考。建房协议甲方:_____......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南京工伤赔偿律师
    南京工伤赔偿律师为遇到南京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


·新婚姻法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婚姻法》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我们一起看看我们这篇文章。一、《民法典》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


·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归谁
      除却个别拆迁补偿现象,每一处房屋都来之不易。可能老一辈辛辛苦苦积攒大半辈子,才能为子女购买一套婚房。因为房子不仅仅是资产,是居所,也是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寄托。那么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归谁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一、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


·公司法董事会的规定的董事会职责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的规定的董事会职责是什么?在一个公司当中有董事会有股东大会还有监事会,这三个都是一个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人对这三者的职责划分都不是很清楚,因为在一个公司都是各司其职很少有人会去管自己职责之外的事情,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公司法......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婚前房产可否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拆迁安置房有需要网签吗?网签过后是不是就会强制你交钱办证?
·收合伙股东激励机制押金合法吗?我要通过什么方式要回我的押金?
·欠钱不还 还款日期到了 该怎么
·你好!前期物业过后,业委会准备与下一个物业公司签约,有几户业
·盗窃案调查期间派出所是否会要求返还脏款
·私人装修公司,干活不给钱怎么,走程序
·你好!我于2015年年初全资给结婚4年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当初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