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劳动合同类型包括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一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签订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很多种,针对不同的情况会选择相应的劳动合同类型进行签订,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类型有哪些吧。
一、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在我国劳动合同类型大致分为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项劳动合同。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都对应不同的劳动服务期限等。您在实际中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到底应该签订哪一种劳动合同。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是对于这三种关系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在使用的时候,不少人还会将这三种关系混为一谈,其实这三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


·建筑工程测量监理细则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测量监理细则内容是什么?建筑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工程建设中的测量管理,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适应项目管理体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测量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必要而重要的手段,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务必高度......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


·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具体方式分为了两种,即预告性辞退与过错性辞退
      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具体方式分为了两种,即预告性辞退与过错性辞退,其中不同的方式下面还具体包括了一些详细的情形。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具体包括了哪些情形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过错性辞退有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


·公司强制变更劳动关系合法吗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都是用劳动合同来体现单位与劳动之间的权利和就义务的;有些时候,因为公司经营问题等原因会产生劳动关系变更,那么,如果公司强制变更劳动关系合法吗?下面的我们为您做如下说明。(一)公司强制变更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任何情况下,公司是不可以强制......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当债务人除非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候,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以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此观点还存在科学性吗?撤销权是形成权吗?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形成权形成权......


·交通事故索赔的材料有哪些
      在进行交通事故索赔时,我们只有做好索赔的相关准备工作,才能有利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利进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交通事故索赔的材料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的索赔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一、交通事故......


·劳动合同法保密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保密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保密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


·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8号,靠近泰山新村,俗称“南京市泰山新村看守所”,联系电话:025-110邮政编码:210032。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在哪里?公交地铁怎么乘?自己驾车怎么走?
    南京市看守所怎么走?南京市..看守所在什么地方?南京市看守所公交直达是江东门纪念馆站或者云锦路站,途径公交车:7路37路61路63路161路166路y7路夜间,或者地铁2号线的云锦路站2号出口。律师提示:南京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


·二手房买卖合同几点注意事项 北京二手房经济纠纷律师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业务实践,一份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双方对此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在合......


·长沙胥律师团队成功辩护贩毒案
      嫌疑人董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公安机关抓获,随即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在羁押期间,嫌疑人董某家属通过本..联系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为其担任刑事辩护人。本律师在询问了董某家属基本情况后,接受该家属的委托,先期会见了嫌疑人董某。嫌疑人董某对于犯罪基本事......


·重婚罪的诉讼主体是谁
      关于诉讼主体,我国规定的主要是两类,分别是自然人和单位。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有些则只能由单位构成。那么您知道重婚罪的诉讼主体是谁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信内容。一、重婚罪的诉讼主体是谁根据《刑事诉讼法》......


·企业建筑工程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建筑工程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建筑工程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工程管理费是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分公司管理费和现场管理费。一般来说,管理费的内容有很多,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习惯、财务制度等要求及费用的性质,对本公司的管理费进......


·要求一方对婚外生子的行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诸多因素:(1)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在时间上的长、短,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没有离婚证可以离婚吗?由于丢了证明所以想问问
·劳动合同到期,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是公司要求赔偿培
·要回订婚彩礼,我弟弟去年冬天经介绍人牵线
·请问离婚后复婚,还需要什么具体的手续吗?
·你好!借款有欠条可以申诉吗?
·我们离婚判决书已签,没办离婚证算是离婚吗
·不做亲子鉴定仅凭保证书能分到遗产吗?
·想请你帮下我解答一下!如果转弯的车停在直行的车道上(越过中线)这个责任认定是谁s
·钱被骗了能起诉他吗
·请问律师,我父母生下我三姐妹,大的远嫁邻村,小的倒插门在家,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