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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审查
拆迁
人的
拆迁
行为
1、核实
拆迁
人、
拆迁
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
拆迁
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
拆迁
人是否按《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
拆迁
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核实
拆迁
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就房屋
拆迁
计划和
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质疑,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
6、核查
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是否设立,资金是否到位;
7、审查
拆迁
许可证的颁发和公告是否合法。
(二)审查评估补偿事宜
包括被
拆迁
房屋、构筑物、附着物评估,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被
拆迁
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等评估。
1、指导收集、保存、完善、补充被
拆迁
房屋的产权、出租、经营、装修、房屋现状等相关资料;
2、审查被
拆迁
房屋的丈量是否准确、房屋产权定性和房屋用途是否准确;
3、审查房屋评估单位资质、评估单位是否与
拆迁
人有利害关系、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技术路线、评估参数选取、评估参数修正等是否合法、合理、公正;
4、审查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公示期间提出疑问、要求评估机构答疑清楚;
5、审查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异议、评估复核,进行协商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协商未果时申请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
6、代表被
拆迁
人参加与
拆迁
人就评估方法、评估技术、评估参数等评估事宜的谈判和交涉。
(三)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1、协助审查、修改和签订《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内容;
2、审查补偿方案是否合理、补偿项目是否完全,计算是否准确,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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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争取最大利益;
3、监督
拆迁
人履行《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监督新建房屋工程进展情况,若产权置换房延期交楼,需向
拆迁
人要求逾期安置补偿租金;
4、代表被
拆迁
人参加与
拆迁
人就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评估事宜、补偿款项、置换房屋、
拆迁
人责任、
违约责任
等条款进行谈判和交涉;
5、处理《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或者诉讼,审查法院先予执行的程序和合法性。
(四)行政裁决、诉讼和强制
拆迁
1、参加房屋
拆迁
行政裁决、准备行政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参加听证,提出法律意见,尽量争取有利的裁决结果;
2、若对行政裁决不满、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审查行政强制
拆迁
和法院强制
拆迁
的合法性。
(五)其他
1、若采取用现有新房置换方式补偿,核实用于
拆迁
置换的房源产权是否清晰、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配套是否完善、居住成本和费用是否合理;
2、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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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中止裁决的因素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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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限,主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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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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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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