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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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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违约
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
违约
金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
违约
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
合同
法所确立的
违约
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
违约
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
违约
金制度。即使约定的
违约
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
违约
金,
合同
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
违约
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
违约
一方订立
合同
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约
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
时应当根据
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
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
违约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
金的,
违约
方支付
违约
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
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
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
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
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
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
违约
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
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
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
违约
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
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
合同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
违约
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
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
违约
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违约
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
违约
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
合同
规定的义务的
违约
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
违约
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合同
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
违约
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
合同
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违约
金
1、
违约
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
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
合同
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
违约
金可分为:
(1)法定
违约
金和约定
违约
金;
(2)惩罚性
违约
金和补偿性(赔偿性)
违约
金。
合同
法施行之前,中国的
违约
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
合同
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
合同
法的规定,
违约
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
合同
中预先约定的(
合同
条款之一);
(2)是一方
违约
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
合同
义务)。
2、
违约
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
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
违约
金具有变更权,中国
合同
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
违约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30%);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
合同
违约
金的性质是赔偿性
违约
金,即使
违约
金比例高到大于实际损失,也必须按照
合同
条款进行
违约
责任追究。一般来说,
合同
中注明
违约
责任是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发生
违约
情况,如果没有实际的
违约
行为,那么
合同
中的
违约
金也只有其象征性的警示意义。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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